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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不处罚 兼顾温度尺度

发布时间: 2024-01-10 09:52:46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浙江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今年1月15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规定,对民政领域26种轻微违法行为,若本年度内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其中包括,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

  事实上,不只是民政领域,近年来,在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力社保、应急管理、商务、体育、科技、林业等方面,浙江有关部门都会发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的清单,并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不同领域的相关政策文件也陆续推出。

  对此,社会公众需要首当明晰的是,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不等于“违法不究”,而是在法律的大框架之下,按照人性化执法的要求,通过“刚柔并济”的方式,兼顾“情理法”三者,让执法更柔性,文明有“温度”,更包容审慎有“尺度”,更好守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不只是浙江的追求,也是国家层面明确的制度和标准。

  这样的政策规定,对于民众而言,意义在哪里?举例来说,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小错重罚”事件,时常引爆舆论场,引发群众不满,成了社会痛点。这类事情处罚明显失当,给群众添了堵。

  如何从源头上纠偏和杜绝此类事件,是相关部门需要重点思考的。显然,健全完善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文件,而且细化到具体行业领域和具体情形,就是一个有益的探索路径。有了这样的依据,在操作和执法层面,实现“小错不罚”“首违不罚”,将“小错重罚”等事件扼杀在摇篮里。

  处罚不是目的,只是一个手段。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相关的《实施办法》,本质还是要用法治的力量,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落到实处,给公众和企业创造一个更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包容宽容的市场环境,让偶犯“小错”的公众和企业不再“动辄得咎”。这样,群众就业更安心,企业发展更舒心。如此给力政策,说到底,照护的还是民生和人心。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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