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社会 正文

我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 2024-12-05 10:35:23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李爽爽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近日,市发改局作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实施价费分离,实行“电价+服务费”模式,必须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规定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标示充电电价和服务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规定明确,对于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物业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环节主体间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558元/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报装主体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高峰时段(8:00—22:00)0.588元/千瓦时,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0.308元/千瓦时。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规定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发挥国企的示范引领作用,倡导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等环节主体单位,主动让利,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充电负担。

  
编辑: 程雄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