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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法检两长同场履职 保护那个“不能说的秘密”

发布时间: 2025-04-25 10:45:20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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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4月25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荟颖)4月24日上午,义乌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据悉,该案件由义乌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金桦担任审判长,义乌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新出庭支持公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发展委员会和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涉外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外籍调解员以及义乌市国际货代物流协会代表等一百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记者了解到,这是义乌法院连续第五年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开展“我是院长,现在开庭”“两长”同庭履职活动,有助于充分发挥“头雁效应”,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力。

  浙江某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曼公司)主营业务货物出口代理,主要面向巴基斯坦客户。某曼公司在经营期间,以年会、展会等多种宣传推广举措拓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名称、手机号码、微信号、目的港、交易柜量、客户要求等信息进行总结梳理、登记汇总,制定了专门的保密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采取了为员工配备工作手机、工作微信,使用专门的客户管理系统,离职交接审查等保密措施,涉案客户经营类信息属于不为行业领域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商业信息。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某曼公司签订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并担任客服主管,负责开发、维护客户以及管理客服团队。

  202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某曼公司离职,离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确认离职后不得泄露、使用客户信息、交易秘密等商业秘密。2022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尚未从某曼公司离职的情况下,私自在外以亲属名义注册成立浙江某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帆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某曼公司客户经营类信息等商业秘密,以某帆公司名义与某曼公司客户开展同类业务,将某曼公司业务私自转移到某帆公司操作,从中牟取利益。202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某曼公司离职,后继续以某帆公司名义与原某曼公司客户开展同类业务。现查明,2022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某帆公司名义与原某曼公司客户交易,侵犯某曼公司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约人民币186万元。

  义乌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审理合议后,法庭当庭宣告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外贸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业务员将“老东家”的订单和客户资源“截胡”后据为己有,“跳槽”或另起炉灶开展外贸经营活动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客户、订单等交易相关的商业信息凝聚了企业的创造性劳动和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并非为一般公众所普遍知悉的特定化深度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应有之义,更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之需。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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