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9月16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应悦)“双11”、“双12”等电商“年度大促”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去年的“年度大促”前夕,不少商家启动预售式促销模式,赚得钵盘满盈;可今年商家们不能再任性了,“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条款将不能再继续使用。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再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如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查处。
据我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目前我市网商注册账户数量超24万,去年全市电子商务成交额达1153亿元。然而,在一轮轮推高的成交量背后,网络消费投诉也在水涨船高。来自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市场监管局共接到网络消费投诉607件,同比增长186.32%。
不得设置“订金不退”的条款
去年天猫“双11”期间,不少天猫卖家推出预售活动,对于参与预售的商品,很多都在规则中注明了“不退还订金”。那么问题来了,有买家看到喜欢的商品付了订金,可后来一疏忽却错过了补交尾款,订金白白搭了进去;有买家之后看到性价比更高的商品,想反悔了却发现订金不退;还有买家付了订金却发现商家发货遥遥无期……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层出不穷。
今年如果再遇到这类麻烦,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维权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九条明确提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预售商品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去年除了“订金不退”让买家们郁闷外,“预售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限定也让买家们十分苦恼。这项“霸王条款”还是得到了某电商平台的支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某电商平台认为,预售商品由于是“以量定产”,因此不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而在买家看来,预售制并不能等同于“私人定制”,此举无疑是在“钻空子”。
此次《暂行规定》中将“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一项明确提出,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此种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明确电商平台有监管职责
消费者陈小姐曾在网上买过一双鞋子,鞋子月销量上百双,买家一致好评,陈小姐毫不犹豫就下手了。可没想到货到手,与宝贝描述并不一样,与其他买家好评更是大相径庭。陈小姐向电商平台投诉,平台却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表示“属商家个体行为,无法完全保证商家的商业行为”。
《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也就是说,网络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关于其销售商品的销量、经营者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好评度评分、删除不利评论等有助于其产生商业利益、妨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被严格禁止,电商平台对此负有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