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9月30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王婷)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地下水资源的补给主要靠大气降水渗入、江河地表水渗入、灌溉水回渗等途径。
目前,我市地下水资源的现状如何?超采地下水会带来哪些危害?昨日,记者采访了市水务局农村水利管理站站长朱红斌。
朱红斌说,在许多城市和工矿区,地面水不够用,就打井抽取地下水。随着人口的增长和产业的发展,开采地下水的量越来越大,而地下水的自然补充和恢复又跟不上,如此入不敷出,久而久之,地下水面就形成一个以城市和工矿区为中心,中间深、四周浅的大漏斗。
这是一个肉眼看不见的漏斗,它带来的影响却可以看到,显而易见的就是地下水水位越来越低。早年,井水离地面不过两三米,往后,甚至井深数十米也不见水了。更严重的是,超量开采地下水,还会造成地面沉降、塌陷,建筑物开裂、倾斜,埋下安全隐患。
“目前,我市地下水超采现象仍然存在。”朱红斌介绍,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我市开始大规模开采地下水,经过多年开采,一些地区的地下水水位下降幅度较大。截至目前,北苑、稠城、后宅部分地区已经形成了地下水超采区,而形成超采区后会诱发诸如水位下降,水质恶化等地质环境问题。
“根据《义乌市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我市深层地下水可开采量为每年1338万立方米,目前,实际开采量大于这个数字。”朱红斌表示。
“由于我市属于岩层地带,虽不太容易造成地面沉降,但水位下降,会导致水质恶化。”朱红斌说,一旦造成水质恶化,地下水中的大肠杠菌、菌落总数、硬度等指标含量都会提高,若使用未经处理的地下水或对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很多人以为只要喝到肚子里的是好水就行了,其实不然。”朱红斌告诉记者,水中的有害物质只有三分之一是通过直接饮用进入人体,另外三分之二是通过皮肤吸收和呼吸进入人体———在洗澡、洗衣服、刷牙、洗脸时,仍然难以逃脱水污染。
对于地下水取水的相关法律处罚依据,市执法局义亭大队大队长叶卓明表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按照这一条的规定,除法律明确排除的情况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