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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玻璃门碎裂割伤住客脚趾 酒店说:与我无关!

发布时间: 2016-12-09 15:59:32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陈奎钱 叶月姣

网络配图

  中国义乌网12月9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陈奎钱 叶月姣)出门在外,住酒店本就是图个方便、舒适,可河北的王女士入住义乌某酒店后却遇到了糟心事。原来,王女士突遇卫生间玻璃门掉落,割伤了脚筋,花费了数千医疗费不说,向酒店索赔时,竟被酒店告知“与我无关”。

  中国义乌网记者了解到,王女士是河北石家庄人,在老家经营工艺品批发生意。12月2日,她来到义乌考察采购,为了方便起见,入住了位于义乌国际商贸城附近的一家酒店。“我刚走进卫生间,玻璃门突然就掉落了,当时我就疼痛难忍,流了满地的血。”随后,王女士被送到医院,诊断后得知,玻璃碎片割断了她的脚趾头上筋,需要“接筋”治疗。

  没想到,原本舒舒服服住酒店的王女士,一下子在医院住了3天,并且花费了医疗费3200多元。

  出院后,王女士向酒店提出了赔偿要求,遭到酒店老板拒绝,认为是王女士自已开关卫生间房门时用力过大才发生的意外,应该由王女士自己承担责任,与酒店无关。“门一开一关不正常吗?门这样掉了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王女士遭到拒绝后,非常气愤。

  双方交涉无果,12月5日,王女士向义乌市场监管局福田所投诉,要求酒店赔偿医药费3200元,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10000元,共计13200元。该所工作人员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后,立马与双方取得联系,并于12月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中,工作人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查看了王女士的伤情、医疗证明和医疗发票,并到酒店查看情况,发现了酒店卫生间装修已多年,卫生间房门固定螺丝早已松动,由此判断发生该事故的原因。

  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出酒店对住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的设施存在明显的使用缺陷,住客造成的损伤,应由酒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工作人员耐心向双方劝导和调解,最后,酒店老板承认是因酒店管理松懈,安全检查不到位才导致事故发生,并向王女士表示道歉,同意赔偿给王女士医药费、打车费3300元,误工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共计6300元。

  在此,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也提醒,酒店要增强责任意识,做好日常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切实为住客提供一个安全、舒心的居住环境。同时,消费者在入住酒店时也应注意检查配套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谨慎注意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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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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