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2月23日讯(通讯员 盛金兔)“店员给我的介绍、答复、承诺不能代表老板,那么,店长的说法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吗?”2月20日,家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的龚女士带着一肚子火气,急急忙忙来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稠城所,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她讨一个说法。
2月16日上午,龚女士来到位于义乌市工人西路的某珠宝店,想将2011年8月3日在该店花10127元购买的钻戒补差价换一只新钻戒。
在样品展示柜内,龚女士看中了一款标价为14999元的钻戒,再三询问后,店员答复可以以旧换新,但需要龚女士拿回旧钻戒的鉴定证书,以及额外支付旧钻戒原价的百分之四十作为差价,龚女士当场同意了店员的答复。
因当时没带鉴定证书,龚女士花了40分钟时间开车回家去取。但当龚女士拿着鉴定证书去收银台支付差价时,在收银台的店长却当场拒绝了龚女士的要求。
那么为什么店员同意而店长却不同意?对此,店长另有一番解释。
他表示,龚女士在2011年8月3日购买的钻戒,按照店里规定只能打八折回收,也就是说,当时10127元购买的钻戒减去手续费,回收只值8000元,如果龚女士一定要买标价14999元的这款钻戒,就应向店家支付差价款6999元。而如果按照此前店员的介绍答复,旧钻戒在原价的基础上再支付百分之四十的差价,来调换14999元的钻戒,店家明显亏了2000多元,这样的亏本生意任何人都不会做。
对于店长的答复,龚女士表示无法接受。由于店家坚决不肯让步,交易也无法达成,双方协商无果。
接到龚女士的申诉后,稠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人员指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也就是说,在龚女士和珠宝店发生的这起纠纷中,店家雇用的店员,向顾客作出钻戒价格和调换方式的答复和承诺,可以视为店老板的行为。不管这笔生意亏多少,只要店员已经答应了,店家都必须兑现店员向消费者作出的答复承诺,这是一个店家诚信的问题。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解释说明和劝导,最终李经理同意了店员此前答应龚女士的钻戒调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