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义乌新闻>绣湖评论>今日话题 正文

婚姻法“二十四条”亟待完善

发布时间: 2017-02-24 08:38:04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史洪举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负债”,需要为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事件不断出现。这种夫妻一方未必知情或受益,却需要承担债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但却为夫妻一方恶意负债、侵占另一方财产埋下隐患。解决夫妻一方“被负债”的尴尬,有必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婚姻法“二十四条”,科学阐释夫妻共同债务,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利益。

  正如报道所指出的那样,此类现象的出现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即民间所指的婚姻法“二十四条”。

  这一条文的主要意思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据上签字一方也应偿还。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为AA制且债权人知情;或者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夫妻为恶意逃债,合谋“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即离婚,约定财产归未举债方,债务归另一方,这样的话,债权人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但该规定可能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比如,夫妻一方离婚时恶意借债或伪造债务,转嫁责任,侵犯另一方利益。现实中,即将离婚者为多侵占财产,与亲友串通,向其出具借条,虚构债务,甚至利用字迹的书写时间难以鉴定的问题,在离婚后出具借条,将借款日期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让另一方负债,甚至陷入难以偿还的无底洞。

  应该说,婚姻法“二十四条”让人防不胜防。一般来说,多数夫妻非常亲密并彼此信任,很少有人想到另一方会背着自己借债。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独立性更强,社会交往更多,人际交往更复杂,很难有效防范“被借债”。一些渣男渣女随意借债或者虚构债务是分分钟的事,但另一方正因为不知情,才不知道如何维护正当利益,也很难证明“借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有必要完善婚姻法“二十四条”,避免让不知情且未受益者“因婚负债”,甚至坠入巨额债务的深渊。不妨设立夫妻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金融机构均应要求借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民间借贷中,也可要求5万元以上债务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债权人应证明该借贷用于夫妻共同开支或另一方知情,方可要求未签字方共同偿还。如此,既可避免以“假离婚”来损害债权人利益,又可减少“因婚负债”这一不正常现象。

编辑: 何冬圆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3120250002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