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3月1日讯(通讯员盛金兔)“热水器说明书上写着‘内胆包修5年’,售后检测检定也是内胆爆裂无法修复并建议换一台新的热水器,难道就因为是理发店里用的,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不‘三包’了吗?”2月28日上午,家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小区的石女士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提出了维权申诉。
石女士在北苑街道春晗小区开了一家小理发店,2013年12月2日,她在义乌市江滨中路某家电商行花了1200元购买了一台80升的长虹品牌的热水器。今年1月15日晚,石女士在给顾客洗头时,热水器的内胆突然爆裂。第二天一早,石女士找到原先的家电商行,要求更换一台新的热水器。
店家以不卖长虹品牌热水器为由,拒绝了石女士的诉求,建议与厂家联系。厂家告诉石女士,先找长虹热水器做指定售后检测,如果确认是质量问题,凭检测鉴定单由店家负责调换。几经周折,石女士收到了长虹热水器指定售后的检测鉴定单,鉴定确认“该热水器内胆损坏,是不带温控调节那一头破裂漏水,内胆保修5年,建议由店家给予换新机处理”。检测鉴定单下面还盖有售后的公章。
1月20日,石女士拿着售后的检测鉴定单找到店家,要求根据鉴定单的意见,换一台新的热水器。对于石女士的诉求,家电商行的张经理表示,店内已经有两年没有卖过长虹品牌的产品了,即使确实属于三包范围,现在也没货调换。另外,该热水器虽然还在包修期内,但是这台热水器是理发店里使用,属于经营性商用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产品“三包”规定的范畴。
听了张经理的答复,石女士认为,店家没有长虹品牌产品,自己愿意以补差价形式换其他品牌的热水器,但对店家说的理发店里使用热水器不“三包”无法接受。此后,石女士又多次找到店家要求换一台新的热水器,店家均以“理发店里用的热水器不‘三包’为由”拒绝了石女士的诉求。
接到石女士申诉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调解。在调解现场,工作人员对双方情绪进行了安抚,并作了三点解释:
一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石女士理发店里用的热水器确实不是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但是只要购买后不再进行二次销售,也不能免除店家的三包责任,因为国家产品三包规定中没有“理发店内使用的热水器不三包”的规定。
二是根据2011年3月7日发布实施的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第十五条规定,电热水器整机三包为一年,部件内胆(15升以下小厨宝除外)包修5年。而石女士购机发票显示是2013年12月2日购买,还没超过5年,在包修的时间内。既然热水器爆裂已无法修复,在包修期内,店家应负责给予调换。
三是依据国家产品三包规定的第三条,“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因此店家是三包的第一责任人,对石女士的包修期内无法修复的热水器,店家应当给予调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同价格的新的热水器,如果店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同价格的热水器,应以找补差价形式给予调换。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和劝导,最终店家同意石女士调换选择其他品牌相同型号的热水器,根据现场报出品牌的价格,石女士选择了1400元的一款热水器,补给了店家200元的差价。对于这一结果,石女士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