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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过期怎么办?照赔!义乌王女士主动维权获赔500元

发布时间: 2017-04-28 11:32:49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通讯员 陈奎钱

  中国义乌网4月28日讯(通讯员 陈奎钱)商家促销时,经常会提供一些赠品。但是如果赠品超过保质期了,又该怎么办呢?日前,义乌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4月21日,义乌市福田街道的某超市旧店新开,举行了一次让利促销活动。义乌的王女士看到促销,就在这家超市购买了两瓶1000ml装的洗发水,每瓶79元,共158元,按照促销活动,超市同时赠送了两瓶125ml的小洗发水。

  回家后,王女士的儿媳妇在使用赠品小洗发水时,发现这两瓶小洗发水都已经超过保质期三天。

  第二天,王女士就来到该超市,要求对赠品的小洗发水过期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赔偿责任。超市负责人却以小洗发水是无偿赠送的,没收取一分钱为由,拒绝王女士的赔偿要求。双方协商了几天,都无法达成一致。

  为讨个说法,4月25日,王女士来到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共赔偿1738元。

  接到王女士的投诉,福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超市,并组织双方调解。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王女士所购的洗发水和赠送的两瓶小洗发水以及购物发票,发现王女士购买时,赠送的两瓶小洗发水确实已经超过保质期2天。

  那么,商家无偿赠与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可免除赔偿责任呢?

  福田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工作人员认为,商家举行促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消费者承担着先购物的义务,然后才能享有商家“赠与”的权利,赠与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因此,赠品与商品是捆绑在一起的,商家单方面免除自己对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超市的赠品小洗发水出现过期问题,超市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工作人员也指出,王女士购买的两瓶大洗发水并无质量问题,按总价退一赔十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后,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承认是管理上的松懈所致,同意王女士退还两瓶赠品的小洗发水,并赔偿王女士500元。对此,王女士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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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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