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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7-29 11:22:18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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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下列当事人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1.本局于2017年6月28日对当事人杨志琪(身份证号:430521196909300010)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头扣配件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7]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7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罗店村义乌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内的一家头扣配件加工厂检查。该厂经营者杨志琪,总投资约40万(其中房租12万),该厂于2014年11月在现址建设,2015年2月投入生产,2016年9月新增4台精雕机,1台激光切割机。该建设项目未编制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

  2.本局于2017年6月28日对当事人杨志琪(身份证号:430521196909300010)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头扣配件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7]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2017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罗店村义乌市红光针织有限公司内的一家头扣配件加工厂检查。该厂经营者杨志琪,总投资约40万(其中房租12万),于2014年11月在现址建设,2015年2月投入生产,2016年9月新增设备。主要设备:激光切割机3台,精雕机6台,点钻机4台,喷漆流水线一条,滚桶4台,脱水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亚克力→部分切割(部分精雕)→部分外送清洗→喷漆→点钻→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从事头扣配件加工,生产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未配套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地址:义乌市宾王路378号(行政七号楼)

  邮政编码:322000联系人:俞一帆

  联系电话:85388875

  (二)

  下列当事人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1.本局于2016年9月12日对当事人魏瑞旺(身份证号:330328198310124718)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注塑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6]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魏瑞旺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2.本局于2016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义乌市陈兴革饰品厂(陈兴革)(营业执照:330782602265140)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激光切割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6]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义乌市陈兴革饰品厂(陈兴革)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3.本局于2016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义乌市柯翔印花厂(王章武)(营业执照:330782609031487)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丝网印花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6]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义乌市柯翔印花厂(王章武)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

  4.本局于2016年11月3日对当事人陈球(身份证号:35018219910730433X)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建成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从事布植绒加工生产一案依法作出义环罚字[2016]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陈球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辨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单位地址:义乌市宾王路378号(行政七号楼)

  邮政编码:322000联系人:俞一帆

  联系电话:85388875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编辑: 闫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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