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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发布2016-2017年度十大网购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17-11-10 15:33:48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夏曙 刘哲 编辑 楼菲莉

  义乌商报图

  中国义乌网11月10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夏曙 刘哲)明天(11月11日)就是一年一度的网购狂欢节,在双十一网络购物狂欢节来临之际,记者从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筛选了十大网购典型案例,涵盖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刷单炒信、平台订餐等类型,具有一定代表性。通过曝光,旨在提高广大网络经营者守法意识和网购消费者警觉,唤起全社会对网络经济执法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共同维护竞争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

  典型案例一:余某某、唐某网络销售侵犯“ZIPPO”注册商标专用权打火机案

  案情介绍:2017年3月,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余某某处查获标有“ZIPPO”字样的打火机24个、打火机燃料1644瓶、打火石4500片;在唐某处查获标有“ZIPPO”字样的打火机燃料537瓶、打火石45个,两处窝点总货值达10余万元。经查,该团伙半年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打火机及燃料货值超过200余万元。同时,联合专案组还对位于温州的上家林某进行了检查,查获案值达20余万元的假冒打火机燃料。上述两起案件已经移送公安局,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5人。

  案件点评: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红盾网剑”行动和公安机关“云剑”行动“双剑合璧”的代表案件之一,充分展现了义乌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网购平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密切合作,是义乌市完善的电商执法机制的一个缩影。

  典型案例二:韩某某网络销售侵犯“LOCK&LOCK”注册商标专用权收纳箱案

  案情介绍:2017年6月,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对江东街道东新屋村某地下室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有“LOCK&LOCK”图形字样的收纳箱4620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收纳箱属于假冒商品,违法货值达10余万元。经调查,韩某某在大学毕业后通过网店售卖收纳箱,一年内销售假冒收纳箱货值达6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经移送公安局,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3人。

  案件点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掀起了一股大学生创业热潮,一大批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领域实现了自己的梦想。而本案中的韩某某却在政策红利下动起了歪心思,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典型案例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自建网站销售未经注册和无中文标签保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17年6月,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了在义乌市某酒店召开的“某某控股某某项目2017年全球发布盛典”千人大会现场,并利用微型摄像机和录音笔进行了证据采集。随后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同时对会议现场和主办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公司通过自建网站和微信销售未经注册和无中文标签的以玛卡和西洋参为主要原料“玛参”保健食品。同时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至案发日止,该项目参与会员数1171人,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经移送公安局,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4人。

  案件点评:当前国内保健品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且发展迈入高速增长期,案件当事人想从火热的市场中分一杯羹,却触碰了国家法律的红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需认准“蓝帽子”,对交钱入会、售货返现的销售方式应保持警惕。

  典型案例四:潘某某微信销售侵犯“清馨”注册商标权袜子案

  案情介绍:2017年3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潘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清馨”字样的袜子16盒。经调查查明,潘某某于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加工生产标有与第7952902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清馨”字样的袜子,并通过招收微商代理方式销售。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袜子,并处罚款80000元。

  案件点评:在网络案件查处上,市场监管局始终遵循“线上信息排查+线下源头把控”的稽查思路。该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排摸,进而固定商品加工包装场所,实现了网上违法证据与实体违法证据的呼应,让行政相对人在违法事实面前“心服口服”。

  典型案例五:义乌市某玩具有限公司网络销售侵犯著作权儿童立体折纸案

  案情介绍:2017年4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义乌市某玩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奶牛”“小猪”等24种美术作品图案的儿童立体折纸161盒。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加工该款儿童立体折纸共计1000盒,并通过淘宝网上的“某某旗舰店”进行销售。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立体折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500元。

  案件点评: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一经产生,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即构成侵权,侵权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六:肖某某网络销售假冒专利车用芳香剂案

  案情介绍:2016年9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专利的自动车用芳香剂。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肖某某于2016年7月从市场购进包装盒上标注“已申请外观专利,仿冒必究!申请专利号:2003XX等”字样的自动车用芳香剂130个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而上述产品标注的专利号所对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于2009年4月1日终止。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该案虽然案值较小,但因引起广大市场主体的重视。专利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被授权后的专利享受《专利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实施其专利。反过来,如果未经授权获得专利,却宣称已有专利,就涉嫌假冒专利。广大经营户在购销商品时应对专利情况进行核实,避免误触法律“红线”。

  典型案例七:浙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有奖销售案

  2017年7月,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浙江某文化传播公司涉嫌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经查明,当事人以微商方式销售袜子,为推广品牌,以吸引更多人成为其下级微商代理,于2017年7月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名为“免费送好车!3000万+奖品上不封顶!……”的信息,声称在7月6日至7月31日止,每购买袜子1盒,即可在微信公众号上参加抽奖1次。抽奖活动设一等奖5名,奖品是“2017款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价值12.49万元;二等奖20名,奖品为“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1.2万元;三至六等奖若干名,总中奖率超过15%。凡参加抽奖活动的客户通过关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进行抽奖,随机中奖。至查获时止,共有60多万人关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超过11万人参加抽奖活动,已产生一等奖1名,其它奖项若干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备受商家的青睐,一方面它为经营者创造了有利的产销条件,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产生不良的市场导向,干扰消费者选择和正常市场竞争环境。该案中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是传统不正当竞争手段与网络技术的结合,尤其是通过与社交平台的结合,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这也是今后执法部门重点关注的方向之一。

  典型案例八:义乌市某饰品厂网络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饰品案

  2017年4月,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某饰品厂在1688网站销售的儿童项链买样并检测,发现该项链镉溶出量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了同批次的不合格的儿童项链1390条,并已在1688网站上售出10条。对于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项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46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对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进行买样抽检已经成为网销产品质量跟踪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红盾网剑”专项行动中,市场监管局通过“神秘买家”对网售商品进行执法抽样检测,从快从严查处网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典型案例九:深圳某某礼品有限公司互联网刷单虚构交易案

  案情介绍:2016年4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得到上级交办线索,经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核实,查明:当事人深圳某某礼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义乌)于2015年5月在天猫商城开设旗舰店,销售指甲刀、修脚刀套装。当事人为提高商品销量和店铺信用,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委托提供刷单服务的网民,为其经营的商品进行刷单。2015年5月起,累计伪造了100单虚假的商品交易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对于网店来说,刷单、炒信是快速成长的“捷径”,但刷单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的经营准则,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由于刷单的隐蔽性强,比起一般的造假手段,行为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发现,危害也更大。只有政府、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遏制网购行业的“潜规则”。

  典型案例十: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上订餐服务未按法定要求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案

  案情介绍:2016年7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例行对当事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责运营的网络平台义乌区域餐饮商家的网络销售页面进行检查,发现销售页面上并未公开商家的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6年8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但2016年8月22日再次对该平台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平台上仍有部分餐饮商家未在其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近年来网上订餐发展迅猛。商家通过图片、说明、设置动画加强了产品的宣传,但是消费者“只见其图,不见其厨”。为了规范网络订餐行业,国家规定网络平台应审查并公开入驻平台商家的餐饮行业资质,平台把好入驻关口,餐饮单位才能得到有效监管,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才能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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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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