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月2日讯(通讯员 骆丽红 商报记者 王婷)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这是中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也标志着运行38年的排污费制度成为历史。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据市财政地税局税政科工作人员介绍,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将实行“税负平移”原则,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按照排污费计算的污染物种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工业噪声)平移至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对征收金额在全省占较大比重的大气、水污染物,我省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除此两项外,对固体废物、噪声按照国家统一的税额标准征收。
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适用税额中,我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其中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中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纳税义务主体税负基本不变。
财政、地税、环保多部门联合建立部门协作征管机制,明确“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由排污费政府征收模式向环境保护税企业自主申报转变,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环保税的开征对企业而言既是压力,也是动力,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积极推进企业实现绿色发展。”该工作人员表示。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的方式,对于不能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到税务机关按次上门申报缴纳。为确保2018年4月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平稳运行,市地税局下一步将联合环保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全覆盖”,对全部纳税人进行一次“面对面”培训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