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3月30日讯(记者 吴杰 编辑 童晓)3月30日,记者从义乌市上溪镇政府获悉,结合《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016〕27号)、《关于义乌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工业企业安置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09〕16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义乌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工业企业安置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3〕151号)及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现公布上溪镇老工业区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如下:
一、收购目的
为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等,上溪镇人民政府对上溪镇老工业区(镇政府以南)区块实施改建,对收购范围内的房屋予以收购,属公共利益范畴。
二、收购标的及范围
收购标的:上溪镇老工业区(镇政府以南)区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收购范围:北至兴荣路,南至上溪中学,西至航慈溪,东至岩口水库灌溉总渠,详见附图。
三、实施单位
上溪镇人民政府。
四、被收购人的确认
(一)被收购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五、产权面积的确定
(一)被收购房屋(土地)面积,以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为准(若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收购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用途不清或改变用途等房屋的认定和处理,由收购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照《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016〕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评估
(一)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收购实施单位选定,若产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二)评估价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评估时点:本方案发布之日。
(四)评估方法: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对评估对象采取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结合被收购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区位、用途、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朝向、层次等影响房屋价值的综合因素,评估被收购房屋的价值。
(五)评估异议处理
被收购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收购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工业、仓储房屋的补偿、补助与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房屋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工业用地上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米方计算。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6%计算,或按建筑面积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补助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助。
(三)奖励
1.评估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并最终签约的,奖励5000元。
2.签约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
在签约期限前签订补偿协议的,除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外,每提前一天奖励8000元,最高不超过40000元。
3.搬迁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八、商业、住宅、办公房屋的补偿、补助与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房屋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家费
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偿。
(2)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热水器等移装补偿费标准:
固定电话移机:108元/门;
壁挂式、窗式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移装:200元/台;
宽带移装:108元/号;
立式空调移装:300元/台;
管道燃气入户费:1800元/户;
电热水器移装:100元/台;
水平房一户一表(智能水表)安装:980元/户;
垂直房一户一表(智能水表)安装:850元/户。
(3)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补偿。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或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商业、办公房屋综合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补偿。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或者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补助
根据被收购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助。
2.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补助
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获得的补助包括货币补偿补助(20%)和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缴纳受让土地出让金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分别为15%、10%、8%,具体如下:
被收购人在义乌市范围内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35%予以补助;用于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30%予以补助;用于在义乌市范围内缴纳新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或商住用地)出让金的,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28%予以补助。
《义乌市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5号)规定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有效期为一年,但被收购人需要的,可将使用期限延长至五年,五年内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使用价值不变。未使用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不满一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20%予以兑现;超过一年不满两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25%予以兑现;超过两年不满三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30%予以兑现;超过三年不满四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35%予以兑现。
(三)奖励
1.评估奖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的,水平房每户奖励2000元,垂直房每户奖励5000元。
平房车库、独立地下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用房不单独计户。
2、签约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自然成套的水平房再给予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垂直房(含已分割为水平房的)再给予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
在签约期限前签订补偿协议的,除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外,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搬迁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九、签订协议
收购实施单位与被收购人就补偿、补助、奖励等事项,订立收购协议。收购协议订立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收购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签约、腾空期限
评估期限:2018年4月18日前(含当天)
签约期限:2018年5月10日前(含当天)
腾空期限: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天)
十一、土地类型差价的相关规定
因土地类型为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的房屋市场价格存在价差,对收购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的差价。扣减差价的优惠规定为:个人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的30%(即标定地价的12%)计算;企业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计算。标定地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涉及出让金优惠的出让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优惠部分。
十二、其他
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