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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用好"三个不起诉"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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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从安徽老家过完年刚刚赶回浙江义乌的小鹏第一时间来到义乌市检察院。在检察官宣读完不起诉决定书后,小鹏不禁长出了一口气:“我以后再也不会干傻事了,我要凭自己的本事赚钱,然后去买一部属于自己的苹果手机。”

  1997年出生的小鹏是一起抢夺案的犯罪嫌疑人。2013年11月19日晚,小鹏来到义乌市某网吧上网,看到自己座位的旁边有个人正在玩游戏,电脑桌上放着一部苹果5S的“土豪金”手机。看旁边的人在专心致志地玩游戏,小鹏突然抓起手机转身就跑。被害人立即招呼朋友追赶,没多久就将小鹏抓住并报案。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000元。

  今年1月7日,案件被移送至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小鹏犯罪时刚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不大,决定对他作相对不诉处理。

  据介绍,针对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要求,义乌市检察院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原则,结合具体案件,用好“三个不起诉”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据该院检察长彭中介绍,所谓三个不起诉,一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坚决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未成年人入罪标准,不需要起诉的坚决不诉。二是对情节较轻的,重点考察其减轻从轻情节,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综合审查评定涉罪未成年人情况,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目的和动机、案前及案后表现,对初犯、偶犯、胁从犯和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不诉的就不诉。三是对符合起诉条件的,重点把握对他的帮教条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对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家属愿意管教,帮教条件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据了解,2013年以来,该院已对22名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诉决定,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措施落到实处。

  2014年2月26日《检察日报》

  记者:范跃红通讯员:张代磊韦宇洁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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