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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纠纷拿刀砍人属于正当防卫吗?义乌这起判决给出答案

发布时间: 2018-09-21 19:41:31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陆筱靓 编辑 王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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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9月21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陆筱靓 编辑 王时倩)“我这是正当防卫啊,他们两个人先殴打我啊!”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辩解道。去年,义乌出现这样一起案件,因行车纠纷,被害人王某某下车与车内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发生冲突,邓某某随即下车拿刀反将其捅成重伤,后驾车逃走。不久后,义乌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邓某某提起公诉。

  事情还得从去年11月6日下午5点左右说起。事发前,王某某、王某和朋友肖某在义乌某饭店聚餐,酒足饭饱后,肖某将饮过酒的王某某与王某两人开车送回家。

  在行驶经过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二区时,一辆红色轿车从左侧超车,当时红色轿车驾驶员邓某某恰好头伸出车窗,坐后排的王某某因因为这事和邓某某发生争执,愈吵愈凶。

  当时双方都喝了酒,相互争执中,邓某某索性停下车来与对方争执,矛盾不断升级。于是,王某某与王某便下车走到红色轿车驾驶室边上,两人推搡红色轿车内的邓某某,王某则在一旁威胁:“你不要还手,还手我就将你的车子给砸了。”

  接着,酒劲上头的王某某又将驾驶室内的邓某某拽出了驾驶室,而邓某某下车时直接将车门里备用于野炊的水果刀顺下了车,并扬言“再打我就要还手了”。

  王某某没有停手,邓某某的情绪很快失控,就用车上带下来的刀往王某某胸部、背部、腹部等部位捅了六刀,致使王某某受伤,随后邓某某驾车逃走。

  据醉酒的被害人王某某回忆,他只记得自己走向邓某某的车以及其被邓某某捅伤,中间的事情“断片”了。

  事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外伤致左下腹部、右腰背部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右背中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上胸部、右下胸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本是超车的小纠纷,却因为双方酒后的不理性酿成了这场悲剧。

  “需要注意的是,开庭期间,被告人当庭承认自己下车时就把刀带下去,有追求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志,邓某某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义乌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与近期备受舆论关注的“昆山砍人案”不同,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近日,邓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

  
编辑: 王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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