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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犬类整治实施方案》出台 多部门将齐抓共管

发布时间: 2018-12-04 09:53:41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夏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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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义乌犬类管理工作,《义乌市犬类整治实施方案》已于11月29日正式下发。

  据悉,这是义乌继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义乌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之后推出的又一项犬类管理举措。

  根据新出台的实施方案,此次打出部门联动“组合拳”,建立犬类管理协调工作和联合执法机制,齐抓共管。此次犬类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开始,共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三个阶段,采取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深入推进犬类管理工作。其中,集中整治阶段从即日起至明年4月30日,相关职能部门各就各位,将联合开展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犬只捕捉以及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整治将由养犬主管部门、义乌市农林局牵头,结合犬只免疫事项,同步实施养犬登记。其中,养犬主管部门负责养犬资格审核、养犬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义乌市农林局合理设置免疫点,配置人员和设施,负责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乌市执法局配合做好养犬登记,负责提供芯片式犬牌;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养犬主管部门按照《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负责未经登记饲养犬只、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等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中,义乌市执法局负责对饲养犬只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粪便和无照商贩室外犬类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义乌市农林局负责犬只未按规定免疫、无证诊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义乌市卫计委负责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捉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室内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义乌市公安局负责犬只扰民、犬只伤人纠纷的处理,以及对妨碍犬类管理执法等行为的处罚。

  另外,各镇街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犬只收容点,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无主犬、无证犬、不牵狗绳等犬只的捕捉力度,规范犬只认领、领养、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捕捉的未经登记饲养的犬只,办理登记、免疫后再予领回。

  【新闻+】

  金华发布养犬管理规定

  今年8月13日,《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是我省除杭州、宁波外的第三个对养犬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

  该规定共有30条,对禁养规定、养犬条件、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禁入区域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阻止和举报违法养犬行为,将从12月31日起在整个金华市范围内正式实施。

  据该规定要求,金华市养犬管理今后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采取分区域管理模式。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了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而饲养的大型服务犬以外,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单位除了因护卫需要以外,禁止养犬。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

  规定对于养犬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除了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等。

  违反养犬行为规范和犬只禁入区域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由养犬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犬只等处罚。

  散养犬只频伤人被捕获女子居然栽赃执法人员盗窃

  新报讯(记者王旭航)近段时间,义乌北苑街道建设社区一带频发散养犬只伤人、吓人事件,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11月28日,北苑街道再次接到市民举报,称一只散养的花白色杂交犬曾多次咬伤附近居民,活动有些频繁。对此,11月29日一早,该街道社会事业办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展开捕捉行动。

  “这只狗辨识度还是比较高的,并且确实属于无牌无证的散养犬只,更未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北苑街道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捕捉期间,这只狗由于身形较小,动作灵活,执法队员费了不少功夫才在一处敞开的庭院内将其抓获。

  可就在狗被关进“捕犬笼”时,狗的主人秦某出现了。秦某一边痛斥执法人员无故抓走自己的爱犬,更声称自家房门被撬开,家中5万元现金不见了,怀疑是执法队员所为,并向义乌市公安局报了警。

  “我们将捕狗原因、过程都向秦某细心作了解释,但她对此并不在意,还对我们破口大骂。”工作人员说。接警后,北苑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通过对现场勘查后,并未发现秦某家有被盗痕迹。

  据了解,秦某是重庆人,今年40多岁,目前在义乌某餐饮店内务工,暂住在建设社区一处不足5平方米的单间内。当民警问及她钱款来源及具体摆放地点等细节时,秦某开始“打马虎眼”,甚至改口称狗是被执法人员“盗走的”,若能归还,“愿意不追究那5万元钱”。

  民警耐心地向秦某讲解了义乌犬只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谎报警情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秦某才说自己是因为一时冲动才栽赃执法人员的。目前,秦某已被义乌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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