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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出台犬类管理暂行规定》追踪:管狗先“管人”,如何管?

发布时间: 2017-09-26 10:06:19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夏斌婷 朱中坚

  近年来,宠物热不断升温,很多公共场所都能看到宠物狗的身影。作为人类的朋友,宠物狗给不少家庭带来欢乐。然而,随着犬只数量猛增,吠声扰民、咬人、伤人、随地便溺等问题也随之而来,给不少市民带来烦恼。

  近日,《义乌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千呼万唤始出来,大多市民拍手叫好(本报9月8日6版曾作报道)。然而,规定该如何落地、如何实施还是个未知数。这一话题也迅速引起市民和网友的热议。

  就此,日前有相关人员发言表示,义乌市犬类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还在进一步探讨中。昨天,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也牵头召开了犬类管理工作布置会,就该新规的内容实施进行了讨论部署。

  【现状】

  犬类管理呼声高

  据了解,2016年义乌市医疗机构犬伤门诊共接待25723例患者,而2017年截至8月份的数据,就已达到18000多例。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多,市民对文明养犬的呼声日益增大。

  不过,犬只增多带来的烦恼,义乌并不是特例。对于养犬行为,许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有些地方对犬只饲养的数量进行了限定,如厦门、青岛、哈尔滨等地,规定每户限养1只,并缴纳相应的管理服务费。

  多数地方也把烈性犬拉进了“黑名单”,对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列出禁养犬只的品种,有些地方甚至对个人饲养烈性犬只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如深圳等地,如果饲养烈性犬只,将处以5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在犬只管理方面,有些地方专门成立了犬类管理执法队伍,像衢州、金华等地。其中,以金华市本级为例,为了便于管理,所有符合饲养规定的犬只除了强制免疫外,还进行了“身份认证”,进行挂狗牌、编标号。

  然而,从义乌市养犬实际情况来看,规定类似的处罚条款和组建专门管理队伍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据了解,目前部分市民对犬只外出不系犬绳犬链、在禁遛区域遛犬、个人饲养烈性犬等如何处罚、如何管理的问题比较关心,解决类似问题需要优化管理方式和方法,来弥补这些“缺陷”。

  就此,不少有识之士指出,俗话说“管狗先管人”,对放任乱吠、随处排泄等行为,虽有相关规定,但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的效果十分有限,更多的就应该靠养狗人士的自律。

  【声音】

  新规如何落地?

  日前,《义乌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作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对犬只饲养、管理和违反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也对“市区”、“烈性犬”等含义作了清晰的界定,对下步开展犬类管理各项工作提供了保障。

  不过,不少网友对于规定的落地实施都提出了质疑。同时,有业内人士指出,从目前义乌的实际情况来看,《规定》的操作性还不够强。比如,在查处犬只随地大小便案件时,取证的难度很大,目前没有犬只识别及携犬人识别电子系统,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登记信息不够规范和全面,违规行为和违规当事人、随地大小便犬只的对应关系不容易找寻,这些方面不仅需要借助公园、广场管理人员的力量,锁定现场,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也需要当事人的配合。

  此外,虽然义乌安装了不少数量的监控设备,但是在公园、广场、城市道路并不是360度无死角,增加了案件的取证查处困难。

  “除了完善政策、设备等‘硬件’外,解决犬只扰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能提高广大养犬人士的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意识,使养犬户能自主减少犬只对市容、对其他市民的影响。”有市民表示,就目前来看,在携犬出户或遛犬时,能够真正做到随身携带清理犬只粪便的袋子、纸等,并及时进行清理的市民仍在少数。

  另外,对规定中明令禁止的犬只出户未栓犬绳犬链、进入禁止区域等违规行为,该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罚,还有待相关部门商榷。

  【后记】

  新规仍需探索

  犬类管理工作对义乌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话题”,如何在实际管理中解决疑难问题、积累管理经验、修正管理方式,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也必将是一个伴随着养犬市民提高文明素养的过程。

  对此,如果广大网友和读者有相关的好的养狗经验或是对新规有自己的见解看法,欢迎@浙中新报或是关注“浙中新报”微信公众号留言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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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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