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2月25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楼菲莉)众所周知,大熊猫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穿山甲、猫头鹰、游隼、猕猴等原产于国内,变色龙、乌龟、鹦鹉、蠎蛇、蜥蜴等原产国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归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大多数人见得不多,更不明白接触这些动物的潜在隐患。
“买猴子来养,就想给孩子当宠物,多个玩伴,虽然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不久前,义乌一对夫妻段某(男)与俞某(女)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了代价。
段某夫妻俩在义乌做生意,家庭条件优越。去年3月份,段某无意间在网上看到一种猴子,长得小巧玲珑,外观更是讨喜可爱。几番打听后,段某得知这种猴子叫懒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之后,他便将猴子的照片发给自己从事宠物生意的朋友陈某,心想陈某“路子野”,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问“能不能买到这种猴子”。没想到,不久后,陈某真的将猴子带到了段某夫妻俩的面前。
“花了不到5000元买的,猴子就养在自家高层的阳台上,平时喂点香蕉、苹果之类的水果。”段某说。
谁知,好景不长,这只聪明的懒猴在某天夜里,自己打开了笼子,逃跑了。
不死心的夫妻俩,又于今年3月左右,从另一位朋友处领养了一只濒危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直至五、六月份,俞某意外地发现自己怀孕了,夫妻俩只好想办法将猴子处理掉。
期间,夫妻俩在贴吧、论坛、朋友圈等发布了出售这只猕猴的信息,并附上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一经发布后,没等到陆续问价的买家,先引起了义乌警方的注意。
经侦查,段某夫妻俩、陈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罪,目前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此外,案件中扣押的猕猴已被暂养在义乌市稠州公园野生动物馆内,之后将按规定移送金华动物园。
办案民警表示,一些野生动物爱好者,先是非法捕猎、收购野生动物在家中饲养,满足个人喜好,继而发展成通过网络出售、长途汽车运输的野生动物交易者,从中获取不法利益出于对动物的喜好,他们平时就从QQ群、微信群、朋友圈、互联网上或多或少了解到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饲养方式、保护级别,或出于烧幸心理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严处,直至被判决了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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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