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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记者稿件形式发布处方药广告 义乌14家药企被重罚

发布时间: 2019-01-25 09:39:12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张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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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中国义乌网1月25日讯(记者 龚书弘 通讯员 张代磊 编辑 童晓)“拜新同、格华止惊爆价,买一送一”“阿司匹林肠溶片特价优惠,限时抢购”“瘦脸针,让你一招告别大脸猫”……这些药品广告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很多人甚至都已熟视无睹,但鲜少人会发问,这些广告就真的没有问题吗?

  2018年11月,义乌市检察院民行部检察官在本地某报纸上发现义乌市某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的标题分别为“中秋合家欢、中秋大礼献”和“贺国庆博黄金”的药品广告,这两则广告中均含有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非处方药等优惠购活动,甚至包含有拜新同、格华止、阿司匹林肠溶片等处方药广告。

  “拜新同和格华止是治疗高血压、心绞痛以及糖尿病的常用药,都是处方药,按照法律规定,处方药是不得发布广告的,即使是非处方药,也应在显著位置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义乌市检察院民行部检察官查园花告诉记者,瘦脸针就是我们俗称的肉毒素,更是属于像麻醉药品杜冷丁一样严管的“红处方”,不能随便开,更不能大肆宣传。

  “药品安全大如天,必须重视违法药品广告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威胁。”随即,义乌市检察院决定对义乌市药品保健品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结果让人触目惊心,在被调查的14家医院、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中,均存在利用媒体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主要存在广告中未标明“广告”字样、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忠告语、含有违法药品促销信息、以新闻报道变相发布广告擅自发布处方药广告等问题。

  “这些药品广告不仅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相关规定,而且对药品具有重要提醒警示作用的信息也未加注明,极易对人民群众造成误导,导致对药品的不当使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查园花说。

  在充分、详实的调查基础上,义乌市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2018年11月29日,该院向义乌市行政主管部门发送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上述药品保健品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核查,迅速作出处理意见:对擅自发布处方药的4家企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各处罚款20000元;对违法情节较轻的企业进行行政约谈,严肃教育并责令改正。

  2019年1月15日,义乌市行政主管部门又召集全市160余家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业务培训及规范化经营专题会议,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整改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广告行为,依法依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

  同时,义乌市场监管局还开展了以“大排查、大整治、强规范、保安全”为主题的春安行动,目前已对检查发现的8家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的单位立案查处。

  【案件链接】

  1.义乌某报社

  2018年10月25日,义乌某报社以记者稿件形式变相发布售卖非处方药的广告,广告中未显著标明“广告”,也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2.义乌市春*堂药业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9日,义乌市春*堂药业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三年陈东阿阿胶惊爆价”的非处方药广告;2018年10月20日,义乌市春*堂药业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乔迁新址,感恩回馈”的非处方药广告。上述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也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且含有违法促销药品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等规定。

  3.义乌市*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5日,义乌市*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活动▏接下来半个月,*德药房第一连锁药店大事要发生……”的非处方药广告;2018年10月31日,义乌市*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活动▏双十一剁手前,请先收好这份优惠指南”的非处方药广告。上述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也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且含有违法促销药品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等规定。

  4.义乌市*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义乌市*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中秋合家欢,中秋大礼献”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非处方药和处方药广告;2018年9月30日,义乌市*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贺国庆博黄金”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非处方药及和处方药广告。上述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也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且含有违法促销药品内容,甚至还有处方药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等规定。

  5.义乌市*溪堂

  2018年10月29日,义乌市*溪堂发布标题为“*溪堂|东阿阿胶888元,仅剩二天”的非处方药广告;2018年11月15日,义乌市*溪堂发布标题为“膏方,健康的天平”的医疗广告;2018年10月25日,义乌市*溪堂发布标题为“吸引你的不光光是超低价,还有……”的非处方药广告。上述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也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和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还有违法药品促销等内容;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6.义乌市某医院

  2018年10月27日,义乌市某医院发布标题为:“[古法传承]又是一年膏方季-义乌市某医院膏方火热预定中!”的医疗广告;2018年11月2日,义乌市某医院发布标题为:“[国医铸精粹 匠心炼好膏]义乌市某医院为您提供优质膏方!”的医疗广告。上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义乌市真*堂

  2018年9月4日、5日、6日,义乌市真*堂连续发布了三次标题为“真*堂周年庆优惠大酬宾”的非处方药广告。上述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也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且含有违法促销药品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等规定。

  8.北京**堂义乌惠*药店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3日,北京**堂义乌惠*药店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北京**堂养生季义乌万达店代客熬胶活动开始了”的非处方药广告;2018年10月23日,北京**堂义乌惠*药店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北京**堂义乌万达店膏方节开始啦—名医名药一人一方”的医疗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上述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也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且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等;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等规定。

  9.义乌市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日,义乌市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济*医药入驻古镇佛堂——一大波免费送活动来袭”的非处方药和处方药广告;2018年11月7日,义乌市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学习用脑过度就用脑轻松],读书轻松一点,考试胜人一筹”的非处方药广告。上述广告中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未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且含有违法促销药品内容,甚至还有处方药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等规定。

  10.****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9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灵芝颗粒,宁心安神,健脾和胃,养生保健,扶正固体”的非处方药广告;2017年1月24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破壁灵芝孢子粉——延年益寿,滋补上品”的中药饮片广告。上述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也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

  11.义乌市安*医药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7日,义乌市安*医药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这个夏天不要暑热-梅苏颗粒”的非处方药广告;2017年4月4日,义乌市安*医药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安*大药房]——寻千名灰指甲患者康复计划”的处方药广告;2017年4月22日,义乌市安*医药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湿气大毒积五脏六腑,一招祛湿全家适用!”的处方药广告。上述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也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甚至还有处方药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

  12.北京**堂义乌大药房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3日,北京**堂义乌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11月24日—26日**堂九周年店庆活动火爆来袭”的医疗广告;2018年10月29日,北京**堂义乌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标题为“皇帝和太后都爱的滋补膏方到底好在哪?膏方养生必看”、“冬令进补首选膏方”两则医疗广告。上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3.义乌某医疗美容医院

  2017年11月3日,义乌某医疗美容医院发布标题为“瘦脸针,是时候告别大脸猫外号了”的处方药广告;2018年11月20日,义乌某医疗美容医院发布标题为“唯时间见证信赖BOTOX&某趣味多肉diy活动圆满落幕”的处方药广告。上述广告中含有处方药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4.义乌市幼*堂小儿推拿

  2018年4月30日,义乌市幼*堂小儿推拿发布标题为“蚊虫叮咬、尿布疹,烫伤等皮肤问题的克星—紫云膏”的广告,该广告宣传其自制的产品紫云膏适应日光性皮炎、带状疱疹、溃疡糜烂等。紫云膏为使用紫草、当归、麻油、猪油、蜂蜡制成的外用产品。上述广告中未显著表明“广告”字样,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等规定。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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