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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为干事者“撑腰” 向不正之风“亮剑”

发布时间: 2019-03-20 14:35:37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李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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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3月19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李爽爽)“想干事,但怕被人诬告”“不干又过不了良心这一关”……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切实为敢于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近日,义乌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义乌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失实澄清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受到诬告、误告、错告或其它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予以澄清正名,对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行为人相关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

  《办法》针对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人员)。《办法》所称的失实澄清,指对反映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经纪检监察部门核查确属失实的,由承办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反馈告知、书面通知、召开会议、公开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据悉,失实澄清由下列要件构成:失实澄清的主体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澄清的事项系在纪检监察业务范围之内,且经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为失实;失实澄清的对象系义乌各级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须存在诬告、误告、错告或不实举报的行为,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反映问题经核查确系失实,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反映的问题既不能查实,又不能排除的;其他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办法》明确,对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党员、公职人员、党政领导干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停职调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对普通群众,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理: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继续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确系初犯,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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