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租住在义乌福田街道的租户杨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10年前,杨某从湖南老家来到义乌打工,并在这里安了家,一家人租住在长春7街两室一厅的出租房内。
3月23日下午5时许,杨某独自在家做饭。“因为烧的肉太咸,我加了点水继续炖。想到在楼下店面里的孙女穿的衣服有点单薄,怕她感冒,便想送衣服下去再回来关火。”杨某说,“我一下去就忘了煤气还开着火,直到房子里面起火,房东打电话给我儿子,我才想起来……”回想起事发当天的情形,杨某后悔不已。
因发现及时,在消防部门赶到前,房东及周围住户用出租房内配备的灭火器将火扑灭,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烧毁了厨具和一些装修,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左右。消防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发现,起火的原因是厨具炖肉烧干水分后引燃食材发生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