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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开放公家停车场 义乌两大新规本月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19-05-06 09:39:00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商报记者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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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实施宣传活动现场

  中国义乌网5月6日讯(商报记者 林晓燕)本月起,备受关注的《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5月1日,市执法局在绣湖广场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设置展板、分发资料及接受咨询等方式,向广大市民进行推广宣传。那么,新实施的两大新规有哪些亮点?将给市民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呢?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指出,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临时停车场、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

  新规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以扩大机动车停车位总体数量。当然,空闲场地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此外,目前多数单位停车场处于封闭状态,利用率不高,尤其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博物馆等单位配套停车场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为解决类似问题,法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

  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三十日将被处罚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三十日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车辆转移至指定场所,并告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申领。逾期不申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适用范围是“公共免费停车泊位”,二、停放超过“三十日”的车辆。如果是收费停车泊位,则不适用本条规定;如果没有停放在“停车泊位”上,也不适用本条规定。

  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

  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二是非营业时间应当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收纳;三是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四是不得妨碍交通、产生噪音;五是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设备;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同时,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随摊摆放或者悬挂健康证和许可证。

  本条是关于临时经营场所和临时经营的规定。对占道经营在社会有需求的情况下,应疏堵结合,《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对临时经营场所设置进行了规定,本条对其进一步细化。

  乱发传单将被处罚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三十六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原则和领导责任、相关政府和部门职责、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对上位法没有设定罚则的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非机动车乱停放、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补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该《条例》第三十条,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新出台的《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指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行为人信用档案。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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