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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阳光健身房:原会员可去附近一健身房享受同等服务

发布时间: 2019-05-16 20:15:50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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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5月16日讯(记者 龚成浩 编辑 何冬圆)5月6日,中国义乌网报道了《义乌一健身房老板疑“跑路”近千会员预付费恐“打水漂”》,引起了社会多方关注。5月15日,义乌市海邦健身有限公司(阳光健身)发表了相关公告,公告大致意思为经过努力协商,阳光健身已与名爵健身达成共识,原阳光健身会员可前往名爵健身继续享受同等服务。

  “从4号开始就一直在等健身房回复,就怕自己办卡健身的钱会打水漂,现在可以前往附近的名爵健身继续锻炼,总体还算满意。”阳关健身会员张二飞说。但也有部分会员表示,不愿意接受阳光健身提出的跨店消费的方案,希望能退卡费和私教费。

  针对公告中有关情况以及部分会员的诉求,记者采访了相关监管部门和律师。

  商务局:预付卡消费要多留个心眼

  “阳光健身负责人向我们表示,歇业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紧张,无法维持。”义乌市商务局商务执法大队队长余俊告诉记者,作为行政部门,会积极干预,尽力沟通调解,维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在行政职责范围内无法调解处置的,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正当维权。

  “预付卡消费充值模式极易引发消费风险,造成消费纠纷。”余俊表示,消费者在办卡时应多留一个心眼,要核对好商家信息,到正规的商家进行预付卡充值,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消费情况,合理充值,同时在办理预付卡时要求与店家签署办理凭证,并妥善保管,确保在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权。

  律师观点:会员退卡费和私教费要求合理

  “健身房会员通过预存费用,取得健身房的会员卡,获得在一定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健身中心的服务的权利,当会员与健身房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时,其实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持续性的服务合同关系。”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叶婷婷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叶婷婷认为,当前健身房停止营业,已不具备向会员提供消费服务的履行能力,客观上导致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会员据此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会员的健身卡里的余额,健身房应该予以返还。

  “预付办卡式消费不同于一般消费模式,办卡人没有合理理由一般难以退款退卡。”叶婷婷表示,在办卡之前,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要仔细了解商家的经营规模,办卡后应在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及时消费,如果因商家倒闭导致余额无法退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编辑: 何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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