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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义乌北苑街道的李女士去美容院做祛痘美容,长青春痘的烦恼是消除了,却发现祛痘美容协议书上的费用和自己实际支付款项存在较大的差额。和美容院协商不成后,李女士来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年轻爱美的李女士脸上长了不少青春痘,一直在尝试各种祛痘的方法。今年2月,祛痘心切的她前往北苑望道路一家美容院美容祛痘,考虑到自身经济条件,由美容院联系一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分期付款解决祛痘美容经费问题。
同月,李女士和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咨询协议后开始祛痘美容,涉及到的分期付款总额是14670元,之后李女士和美容院也签订了祛痘美容协议书,并约定祛痘费用为7800元。经过几个月的祛痘美容,李女士的青春痘问题基本解决,她也比较满意祛痘效果,但对于祛痘美容协议书约定祛痘费用7800元而实际支付了14670元表示不能接受。美容院则认为,祛痘美容协议书上约定的祛痘费用不包括祛痘美容配套商品的费用。
第一次调解,由于考虑到李女士在乡下不方便到现场,北苑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通知美容院负责人进行电话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李女士较为冲动,要求走司法途径解决该投诉纠纷。工作人员本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办事原则和宗旨,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指出了双方在这起投诉中应该承当一定的责任,特别指出被诉单位在祛痘美容协议书条款上的有关内容不够完整,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
经过几个小时协商,双方取得了一致的投诉处理意见:由美容院退还李女士4670元,李女士支付一笔费用后中止分期付款咨询协议和祛痘美容协议。对此结果,双方都比较满意。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市民在选择美容机构时,需要提前审核商家资质,普通的生活类美容场所,服务范围仅限于皮肤表面护理,不能做侵入型的医疗美容项目;选择治疗前一定要问清具体收费标准,以免免费变收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涉及签订协议,要提前看清条款,不要盲从店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