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7月30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晓)今天(7月30日),记者从义乌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根据省高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相关规定,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积极对接税务部门,并依法对两名为职业放贷人身份的当事人征收利息税费共计19790.09元。法院将在发放执行款前,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据悉,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4日经义乌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执行立案后,义乌法院根据省高院“最强强制措施”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有履行。
7月9日,义乌法院对被执行人邵某某采取网上布控拘留措施,7月24日,邵某某被抓获后支付执行款12.5万元。经查,邵某某私下已支付30万元,该案履行完毕。后义乌法院查明范某某系职业放贷人,根据省高院与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立即对接税务部门,将对范某某获得的15000元利息征收3364.8元税费。
赵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乌法院于2018年12月22日判决金某某归还赵某某借款2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立案执行后,义乌法院向被执行人金某某寄送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金某某主动来法院交纳执行款。
经查,赵某某在义乌法院有34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故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根据相关规定,义乌法院于7月27日向义乌市税务局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7月29日,义乌市税务局向法院回函告知申请人赵某某应缴利息税费16425.29元。
此次将职业放贷人移送征收税费,是义乌法院首次以税收征管的形式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接下来,义乌法院将继续梳理排查民间借贷案件,联合税务部门,加强审查监管,进一步压缩职业放贷人的获利空间,促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