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确定进项税额的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需要注意:
1.以客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判断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票面注明旅客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含)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2.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抵扣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如: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政策概述
1.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扣除凭证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5.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举例
1.假设绿豆糕不含税价不变
原料农产品取得免税票或收购票,金额100万,绿豆糕销售额200万,原应纳=200×16%- 100×13%=19万;现应纳=200×13%- 100×10%=16万,减税3万。
2.假设绿豆糕含税价不变
原料农产品取得免税票或收购票,金额100万,绿豆糕销售额200万,原应纳=200/1.16×16%-100×13%=14.59万;现应纳=200/1.13×13%- 100×10%=13.01,减税1.5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