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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乌人”在义领养老金 社保处:及时了解自己待遇领取地

发布时间: 2019-10-28 08:08:34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通讯员 鲍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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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10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  通讯员 鲍皓昕)在国际商贸城经商10多年的张女士是湖南人,再过一个月就50周岁了。来义乌之前,她在深圳缴了5年社保。“能不能在义乌领养老金,需要办哪些手续?”前两天,她特意到社保窗口咨询。

  工作人员查询后答复:她可以将深圳的社保缴费记录转移到义乌,只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便可在义乌领取养老金。

  近些年来,很多像张女士一样的非义乌籍人士来义乌这座城市工作生活,眼看着快到退休年龄了,他们尤为关注能不能在义乌领取养老金。近日,市社保处就如何确认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进行解疑释惑。

  据了解,确认待遇领取地分为两种基本情况,即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其中,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就业者。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遵循以下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一般账户),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多地缴费满10年的,以最后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跨省流动人员的待遇领取地,对照以上几条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浙江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

  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则按照以下两个原则来确定: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不在户籍地,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本人可选择户籍地或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作为继续缴费地;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不在户籍地,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以江苏户籍的老王(男,1960年1月出生)为例来说明:

  老王1998年1月至2008年12月在上海工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1年;2009年1月至2019年9月到义乌工作,缴费10年零9个月。

  从2019年10月起,如果老王返回户籍地江苏工作并参保,那他的退休待遇领取地为户籍所在地———江苏;如果不回江苏,重新在上海工作并参保,那么他的退休待遇领取地在缴费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上海;如果不回江苏,到广州工作,那他退休待遇领取地为最后一个缴纳满10年的地方———义乌。

  如果老王在每个地方都没有缴满10年,那他的退休待遇领取地为户籍所在地———江苏;如果他一直在浙江省内参保缴费,在杭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义乌参保,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那么他的待遇领取地为省内最后参保地———义乌。

  简而言之,就是根据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下一步判断。如果参保人还是无法判断确定待遇领取地,可致电96150咨询。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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