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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法院以案释法 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19-12-27 10:24:29 来源: 金华晚报 作者: 胡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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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从义乌法院获悉,为更好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营造新一轮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舆论声势,义乌法院通报了2019年以来打击涉执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涉执犯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今年以来,义乌法院共计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096人次,限制消费22257人次,限制出境57人次,网上拘留布控9031人次,对拒执及妨害执行的行为人实施司法拘留1345人次,罚款5089人次。先后将62件案件中的72名个人和6家单位以涉执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案件数同比上升37.77%。截至目前,共对20件案件的21名个人1家单位作出有罪判决,其中,有1名个人为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

  【案例一】

  王某某虚假诉讼案

  2013年12月18日,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某以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以该厂厂房作为抵押,从义乌农商银行骗取贷款2990万元,得款后用于归还其他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偿还。

  2014年8月,义乌农商银行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上述厂房被依法拍卖。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享有厂房优先购买权,与债务人王某合谋伪造厂房租赁合同,并进行公证,后据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保护其16年租赁权,法院裁定异议成立。申请执行人怀疑租赁虚假,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实得以查明。后义乌法院依法撤销原异议裁定,上述公司厂房被顺利拍卖,同时,就虚假公证一事向青海省治多县司法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引起了司法部关注。

  今年7月3日,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0月9日,义乌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某试图通过虚假租赁和虚假公证来对抗执行,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处理对保护和实现金融债权,防范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恶意伪造虚假租赁及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来对抗执行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也促使有关公证机构进一步规范执业活动,提高办证质量,提升公证公信力。

  【案例二】

  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黄某与楼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始,楼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多次向黄某借款,共计44.7万元,后未按约归还。黄某遂向义乌法院起诉,经其申请,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查封楼某名下的玛莎拉蒂汽车。同年12月6日,法院判决楼某归还黄某借款本息,但楼某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经申请执行人举报将楼某抓获,并询问车辆下落,楼某称该车于2017年6月被杭州某按揭公司拉走,下落不明。因楼某拒不履行,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同年6月12日,义乌法院向楼某下达敦促限期履行通知书,但其拒不履行,也不交出车辆。同年9月7日,法院以楼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15日,楼某被抓获。经查明,楼某于2016年10月将该车以57万余元转让张某,因无法过户张某未支付全款,后于2017年12月以租代售卖给他人,车辆去向不明。

  今年6月4日,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0日,义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楼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楼某被黄某起诉至法院后,在车辆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而擅自将被查封的车辆转卖他人,判决生效后仍继续隐瞒车辆去向,其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不以执行通知书送达为前提,法院依法对楼某判处刑罚,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

  【案例三】

  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03年9月,方某以义乌市某小学老师身份申购成本价住房,于2009年4月10日经审批取得该成本价住房。2008年10月30日,义乌法院就陈某与方某、黄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二人偿付陈某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人均未履行,陈某于同年1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二人仍未履行。2009年9月4日,方某与黄某协议离婚,将上述房产无偿赠予女儿方某某,该房产于2014年10月31日首次进行登记,后登记在方某某名下。

  2018年5月29日,义乌法院以方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26日,方某被抓获归案。今年1月7日,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日,义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方某为逃避执行,在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凭借与黄某的离婚协议将申请取得的安居成本房无偿赠予女儿,是一种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方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四】

  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997年6月以来,杨某因办厂亏损、借款等原因,被多人诉至义乌法院,经法院判决,多个案件先后于1998年7月至2018年1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杨某三次因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16日,杨某与义乌市佛堂镇政府签订集聚安置补偿协议书,于同年7月13日、8月8日收到安置补偿款共75.94万元。后杨某将该笔款项用于归还经判决确认的龚甫(5万元)、赵某(6.5万元)、杨甲(45万元),还归还了非诉债权人楼某(6.8万元)、杨乙(3万元)和杨丙(10万元)。

  2018年11月5日,义乌法院以杨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7日,杨某被刑事拘留。今年3月7日,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日,义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杨某在明知在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且因拒不履行义务被法院多次司法拘留的情况下,仍擅自将取得的安置补偿款75.94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杨某定罪判刑,符合法律规定,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案例五】

  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陆某系武义银亮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和武义双全刀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以来,陆某及其名下的两家公司涉及多个未结执行案件,执行金额达4500万元,先后于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在武义法院、义乌法院进入执行程序。陆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未如实报告财产,其实际控制的账户收取租金也未报告。据了解,自2016年以来,陆某从银亮公司厂房的承租户宋某、施某处收取租金共90余万元,以厂房租金150万元入股章某、何某的车间,进行合伙经营,并将该公司厂房2016年和2017年的租金共计96.8万元抵偿非诉债权人施某的债务。

  2018年7月16日,义乌法院以陆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9日,陆某被抓获。今年9月30日,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18日,义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陆某为逃避执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隐匿财产,使用他人账号收取租金并使用租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偿还他人未经诉讼确认的债务,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实践中,被执行人收取租金后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而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或用途的情况较为普遍,该案的判决彰显了法院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案例六】

  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年8月,贾某某及其妻子贾某、叶某、位某为义乌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担保,向义乌农商银行贷款60万元,后各债务人均未还款。2016年11月8日,义乌法院判决该公司归还义乌农商银行贷款本息,贾某某、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某、位某在最高额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贾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5万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

  今年5月28日,义乌农商银行向义乌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6月3日立案侦查。6月6日,贾某某被抓获,并于同日主动向银行支付5万元,获得谅解。在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贾某某还清贷款本息,银行于8月12日出具谅解书,于8月15日申请结案。

  义乌市检察院认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对贾某某可以从宽处罚,9月4日决定对贾某某不予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主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贾某某作为担保人将其名下的房子出租,收取租金5万元,但未用来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被审查起诉过程中,贾某某能自愿认罪,积极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检察院对其决定不予起诉,既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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