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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的5个典型案例和30条“红线” 义乌人务必守好底线

发布时间: 2020-01-26 17:00:17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龚书弘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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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中国义乌网1月26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楼菲莉)疫情当头,全国上下众志成城。

  义乌广大党员干部、基层工作者主动放弃休假,投身到一线防疫工作中;首批3名医护人员主动报名,整装待发驰援武汉;不少企业主动捐赠物资,为灾区送去“义乌温度”;更有不少义乌市民,主动响应号召,放弃春节聚会,守好自身“防疫关”。

  可就在全国一心的同时,有些人的举动却背道而驰:在网上制造散布各种谣言,制售假冒防疫用品赚取不义之财,更有甚者瞒报、谎报疫情,给社会带去隐患和危害。

  那么,这些违法行为都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今天(1月26日),记者采访了义乌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的专业法律人士,警戒不法分子在疫情面前切勿触碰“红线”。

  受访的法律人士首先与记者分享几个与疫情有关的案例:

  一、恶意逃逸

  1月23日武汉宣布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有人仍选择悄悄“逃离”武汉,其中有人已经出现发热症状。“逃离”武汉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拒绝隔离

  网传有患者拒绝隔离,撕医生的防护服甚至摘掉口罩吐口水。如果患者抗拒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针对网传有患者脱掉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的情况,如确认患者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瞒报、谎报

  疫情面前,公开是最好的稳定剂,透明才会减少恐慌。疫情数据每天都在更新,如果隐瞒疫情不报,或者谎报疫情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制造、散布谣言

  有人为推销产品或者博取关注编造疫情谣言,有人道听途说在群里转发不实信息,疫情面前,谣言更加可怕。那么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都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造谣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五、坐地抬价

  口罩成了今年春节最受欢迎的年货,受春运、疫情的影响,多地口罩出现价格波动,有些尚在接受范围之内,有些却涨到“天价”,10只口罩卖到850元。售卖“天价”口罩或者相关医疗器械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除了这5个典型案例外,中国义乌网还与义乌市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梳理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紧急状态下,可能涉及的30个罪名,希望广大市民勠力同心,依法依规、守好底线。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四、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一、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四、十五、十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八、十九)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十、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一、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二、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处罚。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七、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二十九)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三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编辑: 楼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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