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7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林晓燕)7月27日,义乌市社会保障中心下发《关于申报2020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通知》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因疫情影响及缴费基数年度起止月份调整,今年我市申报时间为7月28日至8月28日。
据了解,此次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主要涉及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其中,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且缴费基数上限为17880元,下限为3330元(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330元,同时不高于17880元申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月缴费金额不低于599.40元。
需要提醒的是,2020年度起,养老、工伤、失业缴费基数年度从每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自然年度(当年1月至12月)。本次申报范围为在当前单位参保和当年退休人员,其申报的2020年度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度基数的,对1至7月在本单位缴费月份差额予以补收(其中单位部分属减征期内的月份不补收、按减征规定执行,个人部分补差月份为1至7月期间),个人缴费差额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职工2020年度的缴费基数和2019年度相同的,单位也需再次申报,申报后不补差。另外,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的2020年度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度基数的,补缴月份为1至7月期间以当前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的月份。
在此,义乌市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特别强调,请各相关单位和参保者务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若单位未申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社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最高不高于17880元),并补收1至7月差额;若城镇个体劳动者未申报的,其个人缴费基数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确定。
根据当前申报流程规定,用人单位须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基数申报;其他无法通过网报系统办理业务的单位(部分行业统筹企业),可携电脑U盘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区2009办公室复制单位参保人员名单。对有关申报事项有疑问的,可致电96150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