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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大陈镇前山产业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方案

发布时间: 2020-10-16 19:19:48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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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陈镇前山产业区地块红线图

    中国义乌网10月16日讯因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参照《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016〕27号)的相关规定和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收购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区块1:东至:103省道,南至:联运路,西至:沪昆高铁,北至:贝克曼厂区北侧厂界。

  区块2:东至:大陈江,南至:联运路包括大陈镇联托运市场,西至:103省道,北至:103省道义乌超限运输检测站。

  区块3:东至:前山山区,南至:103省道,西至:103省道,北至:前山山区。

  三个区块范围内国有商住综合房地产、工业用地上的房地产。

  收购范围总面积约38.6万平方米(579亩),被收购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6.7万平方米,涉及户数约36户。

  二、实施单位

  义乌市大陈镇人民政府

  三、被收购人的确认

  (一)被收购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核查确认。

  四、被收购房屋的面积确定

  (一)被收购房屋面积,原则上以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为准(若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收购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用途不清或改变用途等房屋的核查确认,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照《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016〕2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选定。

  (二)评估价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产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三)评估时点:本方案发布之日。

  六、补偿方式

  收购住宅、商业用途的房屋,被收购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

  收购工业(仓储)用地上的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七、住宅、商业房屋的补偿、补助与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房屋总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家费

  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偿。

  (2)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热水器等移装补偿费标准见下表:

  (3)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补偿。

  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

  3.商业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补偿。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或者按被收购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二)补助

  根据被收购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助。

  2.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补助

  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获得的补助包括货币补偿补助(20%)和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缴纳受让土地出让金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分别为15%、10%、15%,具体如下:

  被收购人在义乌市范围内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35%予以补助;用于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30%予以补助;用于在义乌市范围内缴纳新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或商住用地)出让金的,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35%予以补助。

  《义乌市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5号)规定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有效期为一年,但被收购人需要的,可将使用期限延长至三年,三年内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使用价值不变。未使用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不满一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20%予以兑现;超过一年不满两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25%予以兑现;超过两年不满三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30%予以兑现;超过三年后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135%予以兑现。

  (三)奖励

  1.评估奖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垂直房每户奖励5000元。

  平房车库、独立地下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用房不单独计户。

  2.签约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垂直房再给予合法建筑占地每平方米1500元的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3.搬迁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办理腾空验收手续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或未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八、工业、仓储房屋的补偿、补助与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房屋总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按被收购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6%计算。

  (二)补助

  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补助。

  (三)奖励

  1.评估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并最终签约的,奖励10000元。

  2.签约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

  签约截止日前完成签约的,每提前一天,额外奖励8000元,最高每户额外奖励40000元。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3.搬迁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办理腾空验收手续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或未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九、协议签订

  收购实施单位与被收购人就补偿、补助、奖励等事项订立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收购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签约、腾空期限

  签约截止日期:2020年10月28日

  腾空截止日期:商住类,2020年11月28日

  工业类,2021年2月27日

  十一、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被收购人在房屋被收购后在本市范围内新购置房屋、新受让住宅或商住用地的,成交价格未超过被收购房屋补偿价值(含补助)的部分,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先按规定缴纳契税,再参照房屋征收契税优惠规定予以补助。

  上述购置房屋日期以经备案的合同日期为准,新受让住宅或商住用地的日期以签订出让合同日期为准。

  十二、土地类型差价的相关规定

  对收购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的土地类型差价,扣减差价的优惠规定为:个人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缴纳土地出让金额度的30%(即标定地价的12%)计算;单位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计算。

  对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差价,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的,差价按约定计算;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计算。

  十三、其他

  (一)被收购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身份证、被收购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并提交原权属登记证书注销申请书和委托书。

  (二)被收购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及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收购房屋交给实施单位验收接管。被收购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

  (三)收购公有房屋和非独资国有企业所有的房屋,其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另行确定。

  

  
编辑: 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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