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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请了专人“望风”就没事?错!严重者将入刑!

发布时间: 2021-03-17 14:48:42 来源: 中国义乌网 作者: 记者 骆天成 通讯员 季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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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3月17日讯(记者 骆天成 通讯员 季瑶玲 编辑 童晓)近期,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福田大队查处了一起高空抛撒建筑垃圾案件,因为有专人“望风”,尚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当事人罗某难逃行政处罚。

  2月26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福田大队接到福田社区工作人员反映,在工人北路868号房屋后有人从6楼抛撒装修垃圾。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查看,来到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事发地后面空地上堆放了大量砖块、木板等装修垃圾。根据社区人员提供的视频,执法人员可以清晰看到工人将砂石、木板等装修垃圾往外抛撒的情形。执法队员当即拍照取证,并向工人北路868号业主罗某进行询问。

  据罗某称,该房屋6楼于年前租约到期,他在2月下旬叫了施工队来拆除旧装修,并进行重新装修。事发当日,为了节省人工费用、贪图方便,罗某便让工人将装修建筑垃圾直接从6楼扔往楼下空地。经执法队员现场丈量发现,建筑垃圾占地达30平方米左右。

  当执法队员前往装修所在地查看时,发现屋内正在拆除地砖,并仍有大量建筑垃圾产生,如不及时制止,抛洒建筑垃圾行为还将继续。“我也怕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叫了工人在下面守着,防止有人靠近或者砸到东西。”面对执法队员的盘问,罗某说道。

  “你的出发点就错了,就算不会造成安全事故,高空抛物这一行为本身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随后,执法队员对其进行教育,并告知罗某该行为已违反《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所幸现场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罗某也意识到该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所有装修垃圾均被装袋清运完毕。

  根据《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执法局福田大队依法对当事人罗某进行立案查处,现工人北路868号后侧空地的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毕。

  此外,就此问题,执法队员也联系了福田派出所。据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将纳入刑事范畴,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是不文明的表现,给他人带来侵权和伤害,自己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福田大队相关负责人说,同时,他也呼吁市民遵守法律,守住文明,为了城市文明,为了社会安定,提高文明意识和法律意识,勿实施高空抛物行为。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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