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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差评自由”需要司法守护

发布时间: 2022-01-19 09:48:14 来源: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作者:

  是差评还是诽谤?因为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并已被一审判决败诉,需要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在网络购物平台上,上述评价是很常见的用户差评。既然是差评,当然会带点情绪,只要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感受进行客观评价,不存在诽谤、侮辱或引导其他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的评价权利。如果在消费者的差评中,哪怕陈述的事情属实,某个形容词或者某个成语,也可被直接拿来作为侵权证据,消费者还敢差评吗?不给好评就闭嘴,给差评就会被起诉,就会被判赔,这无疑是个很恶劣的示范。

  作为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消费体验享有发布评价的权利,当然也应遵守“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换言之,消费者给差评,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标准应当从严把握。

  如果消费者的差评权保护和商家的名誉权保护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法律的天平理当适度偏向消费者。消费者给差评,不能简单直接等同于诋毁、诽谤,起诉的商家应就消费者存在主观恶意承担证明责任;消费者评论是否造成商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商家也应举证证明该损失真实存在,且与消费者评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阅读量本身不大、影响范围有限,商家损失较小或难以认定与差评之间存在关系,均不应支持。

  不容许差评,则所谓好评,根本没有意义。如果消费者只要给差评,就容易惹上官司,并且很容易被判赔,司法资源将在某种程度上,被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商家,用作“惩罚”差评者的工具。差评将成为一项十分昂贵的言论表达,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财力,才能够实现“差评自由”。侵权认定标准过低,无异于对消费者差评权的变相剥夺,不利于对消费者“差评自由”的保护。从衡平原则出发,侵权认定更为谨慎,方能实践正义。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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