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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 2022-03-07 10:35:04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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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有7类,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上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执行。

  据了解,去年义乌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公安局移交了5个案件,其中3个涉嫌非法经营罪,2个涉嫌危险作业罪——

  义乌市某公司非法储存

  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去年10月份,义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义乌市某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设置在民房内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仓库里储存有大量油漆、稀释剂等疑似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液体。

  经现场勘查,该仓库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仓库位于居民住宅区,与周边民房安全距离严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该公司在居民住宅区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为此,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宋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李某非法经营

  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去年11月份,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北苑街道工作人员上报线索,对该辖区某处正在加油的一油罐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车内存放有甲醇及销售票据。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车辆管理人员为李某。

  经核查,李某自去年3月开始从金华市某公司购买甲醇,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甲醇销往义乌、金东、东阳等地的饭店。经查明,其违法所得已超过50万元。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为此,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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