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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

发布时间: 2022-04-18 09:04:37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尚凡

  昨日(4月17日),金华警方发布一起警情通报称,近日,网民郎某见微信群内有人询问金华疫情情况,为吹嘘自己了解真实内幕,便在微信群内发布婺城区某女性确诊病例从事特殊职业,并传染给87名服务过的男性等不实信息,后相关信息在网上大量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迅速展开案件调查,郎某对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郎某(男,34岁)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来源:金华晚报

  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郎某被依法拘留,教训深刻。

  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全媒体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耸人听闻的谣言加上裂变式传播,会让“三人成虎效应”凸显。面对疫情防控,传播信息,我们要保持理性,多一份责任,多一些定力,不能把小道消息当做“真理”到处扩散、传播,更不能成为谣言的放大器、“二传手”。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日前,浙江警方也发布提醒,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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