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5月23日讯(记者 陈佳琪 通讯员 龚婵娟 编辑 刘蓉) 消防栓里的水可谓是“救命水”,然而有人对它动起了“歪脑筋”。日前,就有人因擅自取用消防栓“救命水”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苑大队立案查处。
5月11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苑大队巡查至绣湖西路北苑卫生院附近时,发现一消防栓边竟然有人正拧开消防阀接取消防用水。经调查,当事人系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正在落实附近小区的天燃气入户工程。“工程开挖过程中产生的沙土导致道路污染需要冲洗,因为疫情防控封道,洒水车无法进入小区,想着尽快清洗,就擅自从消防栓处取水用来清洗道路。”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北苑大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看到这一情况后,他们立即上前制止。经过核查,此次为该公司第一次从消防栓上取水,因为才开始就被制止,总用水量不足100L。现场,执法队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发放了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也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对该公司擅自盗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作出了补缴水费处罚款85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盗取消防栓用水,不仅会造成大量的水资源流失,还会减低消防水压,万一造成损坏会延误救援,更会对公共安全带来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非法取用城市消防专用水,将根据使用量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执法人员呼吁市民,如发现类似盗用城市供水行为,请及时拨打96150进行反映,也可拍照取证,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城市供水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