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7月4日讯(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近日,义乌市执法局城西大队接有关单位移交案件,对辖区某企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擅自生产驱蚊水行为进行查处。涉事企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该企业为日用化学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进行产品网络销售的过程中,发现夏季大众对驱蚊水的搜索、查找较多。于是,该企业从市场上自行采购了相关原料,利用企业原有设备生产驱蚊水,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我们完全没有想到使用植物精油生产的驱蚊产品也属于农药范围,在没有对相关要求进行详细了解后就盲目生产上架了。”企业负责人梁先生悔不当初。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和控制蚊、蝇、蟑螂、鼠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据此,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执法队员表示,驱蚊水属于农药的范畴,广大市民可以通过产品标签标识上的农药登记证号,选择购买正规品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