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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明塘水库干“不光明”之事 有人被罚五百元

发布时间: 2022-07-13 09:32:39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通讯员 罗雪飞 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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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义乌网7月13日讯(通讯员 罗雪飞 义乌商报记者 林晓燕)“这下亏大了,500块钱能买很多鱼了,唉!”在得知处罚结果时,老李懊悔不已,直呼得不偿失。

  数日前,当事人李某在赤岸镇光明塘水库设置了虾笼捕捞鱼虾。3天后,他前去收虾笼时被水库承包人发现并报警。赤岸派出所经初步调查后,考虑到涉案金额不高,于当天下午将案件移交给市执法局赤岸大队处置。

  “如果偷捕价值在3000元以上,就达到了盗窃罪立案标准。”执法队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李某此次捕捞的渔获物有1只鳖、2条汪刺鱼、16只土虾、1只龙虾、8条杂鱼、41只螺蛳。鉴于渔获物数量较少,价值较低,执法部门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处以罚款500元。

  
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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