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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安局关于临时性全域静默管理期间 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2-08-12 09:25:05 来源: 中国义乌网·义乌商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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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临时性全域静默管理的通告》等有关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的。

  二、在医疗机构、保障基本民生单位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一扫三查”,人员登记,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三、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各类展会、促销会、交流会、论坛或举行广场舞等聚集性活动的。

  四、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按照政府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控措施的。

  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出租车、网约车司机未落实每日清洁消毒、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的。

  六、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

  七、有来自或途径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来义返义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拒不执行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日常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或擅自外出或与他人接触的;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八、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义返义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的;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它车辆驾驶人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以其他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检查,将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的。

  九、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一、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的。

  十二、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配合、拒绝镇街、村社等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职责的。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暖心服务采样点、警戒区及攀爬、翻越、损坏防疫隔离设施,或者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党政干部、村社干部、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的。

  十三、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十五、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义乌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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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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