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义乌市民政局发布公告,市民何某(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0412)生前的债权人,应于2月28日前,向义乌市民政局的委托机构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
据悉,何某于2019年10月死亡,根据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判决,指定义乌市民政局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这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施行后,浙江首例由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当事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的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义乌市民政局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与义乌市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并组织职能科室、律师事务所认真研究《民法典》有关遗产管理的法律条文,明确工作流程,排定工作计划,起草公告文本。接下来,义乌市民政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遗产管理人工作。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义乌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不仅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开创性意义,是义乌民政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生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