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4月26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童荟颖)“被告人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2万元;被告人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开支),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月26日,随着庄严的法槌落下,戴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当庭宣判,该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院长吴传档担任审判长,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新出庭支持公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台商协会成员、企业家代表等四十余人旁听了本次庭审。
据了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系“dyso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种类包括吹风机、电风扇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戴某在明知“dyson”系他人注册商标,且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由“魏某”(另案处理)提供标有“dyson”字样的原材料、包装等,由被告人戴某加工、生产标有“dyson”字样的吹风机,并将原价3000多元以每台人民币360-42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经权利人认定,上述标有“dyson”字样的吹风机系假冒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给戴森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被检察机关指控刑事犯罪的同时被权利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义乌法院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合并审理,体现了刑民交叉双重保护原则,实现打击犯罪震慑被告人与高效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双重效果,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最优体现。与此同时,法院结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与保护。
庭审结束后,义乌台商协会代表表示,“作为一名在义从事产品设计的台商,通过庭审深切感受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重视以及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有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我能更加安心地积极创新,不断向市场推出更好的产品。”
这是义乌法院连续三年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展“我是院长现在开庭”活动,通过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义乌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为打造全球小商品创新策源地提供坚实法律基础,为奋力实施三个‘一号工程’、高质量高水平建设‘世界小商品之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吴传档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