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义乌不少镇街都举行了各类招聘活动。在场内众多的求职者中,偶尔可见几张略显稚嫩的脸庞。
在近日举行的某场招聘会现场,一名中年妇女正帮女儿应聘某超市收银员的岗位。企业招工负责人现场核对了其女儿的身份证,发现对方还有一个多月才满16周岁后,果断予以拒绝。“年纪不符合,我们可不敢雇用童工,被发现要罚款的,划不来。”
眼下正逢“开工季”,执法部门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把招工关,避免触碰使用童工这条“高压线”,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严把招工关,谨防“踩坑”
从这几年相关部门查处的案件情况来看,每年总有个别用人单位由于大意等原因招用未成年员工,涉嫌非法使用童工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的,即为非法使用童工。
值得一提的是,下列三种情形也都属于违法使用童工,相关企业务必不要“踩坑”——
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如父母在某厂打工,子女在闲暇时跟随父母到厂里帮工干活等;
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
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在此,相关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严把招工关,用工前一定要严查对方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认真核对其相关身份信息,坚决从源头杜绝“被使用童工”情况的发生,谨防“踩坑”。
涉嫌使用童工的,后果严重
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直接招用童工的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为童工介绍就业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童工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童工介绍就业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另外,雇用童工的相关责任人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