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城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相关部门移交线索,称流下村某企业存在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获悉情况后,执法队员立即赶到现场,仔细查阅了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并询问了相关当事人。经查,该厂雇佣未满16周岁的王某从事糊纸盒工作,按件计酬,其中因请假、旷工等原因,实际对该名童工的使用时间为12日。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企业的行为涉嫌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城西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已对其进行立案处理,目前该案件仍在办理当中。
每逢寒暑假,总有个别用人单位由于大意等原因招用未成年员工,涉嫌非法使用童工被处罚。上述案件中,该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未仔细核对应聘者身份信息,导致误用了童工。在此,义乌市执法局和人社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用工前务必严查对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核对其相关身份信息,坚决从源头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的,即为非法使用童工。此外,下述三种情形也都属于违法使用童工——
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如父母在某厂打工,子女在闲暇时跟随父母到厂里帮工干活等;
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
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直接招用童工的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为童工介绍就业者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