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义乌网8月22日讯(记者 龚书弘 编辑 车志蒙)8月19日0时36分,违法行为人李某驾驶拆除消声器改装排气管的二轮摩托车在义乌佛堂镇江北路伏虎桥路段轰鸣行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佛堂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该案件也是全省首例依据新法查处的摩托车“炸街”噪声扰民案件,为整治城市疾驶轰鸣乱象打出强力一枪。
据悉,李某在此前一个月内,多次驾驶非法改装的摩托车“炸街”扰民已被交警重点关注,民警依托线索摸排、视频研判精准布控,成功将其抓获。
核查发现,李某曾有机动车改装被处罚史,且驾驶证已因超分(18分)被交警扣留,属于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违规再犯。
最终,义乌交警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576条、第118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对李某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音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及无驾驶资格期间驾驶机动车两个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和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在合并处罚的同时,义乌交警部门还要求李某参加为期5天的交通安全意识培训。
“小小噪声关乎民生安宁。此次案件办理,既是义乌交警用好新法利器震慑改装炸街乱象,更是守护群众夜间休憩权益。”义乌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义乌交警将深耕新法运用,紧盯重点路段、高发时段,常态化开展改装“炸街”乱象整治,守护静谧宜居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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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576条规定——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1187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