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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虽好,但不该冷静的也要干脆

发布时间: 2019-12-27 09:24:40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刘雪松

  不怕规矩好,就怕一刀切。“离婚冷静期”,也是这样。

  终于有人站出来说话了。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这相当于“离婚冷静期”进入法律规制的“临门”之际。有委员对草案中涉及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提出了不同意见。

  李铖锋委员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所致。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规定,对于存在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特定情形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不设置“离婚冷静期”。

  冲动是魔鬼。此前全国多地司法部门试行的“离婚冷静期”,有科学性、必要性,被舆论广泛叫好。但此中多少也参杂着中国传统观念中“劝和不劝离”的所谓价值观“正确性”。现实中,话语权重的管理者、协调者,包括一些热心的“老娘舅”,往往信奉“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有的把“成功劝不离”当成积德,当成基层工作的“政绩”。由此带来部分“家庭稳定”的同时,也给部分人群带来更多的麻烦、痛苦和伤害。

  “离婚冷静期”一旦一刀切、无差别地写进法案,意味着对于一部分真正需要“早离早解脱”的婚姻不幸者来说,是雪上加霜。尤其对长期处于家庭冷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30天“冷静期”,等于在死亡的婚姻中继续挣扎。这样的“离婚冷静期”,不仅失去了科学性,也失去了人性。

  “离婚冷静期”可以减少冲动离婚、轻率离婚。但如果对所有人群无差别,那这个设置本身也就轻率了。离婚要冷静,不能冲动,不能轻率。结婚何尝不是一样?现实中大多走到离婚境地的,都能在结婚的冲动与轻率中找到原因。因此,有网友提出与其设置“离婚冷静期”,不如设置“结婚冷静期”。虽然这话也有掉进“二选一”思维陷阱之嫌,但“结婚冷静期”,也是个好主意。司法实践中,不妨可以兼得。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稳定,社会更和谐。但婚姻作为家庭的“纽带”,外力可以调解、“调节”,却不可“捆绑”。很多家庭问题演化成悲剧性的社会问题,恰恰与一些个体觉得离婚难、难于上青天的绝望与无助有关。“离婚冷静期”这件好事,不能在这方面“帮倒忙”。

  法规设置、司法实践,如何让冲动、轻率的离婚现象得以遏制,又不让人们在“死亡”与危险的婚姻中挣扎煎熬,这是一道弹性很大的“活题”。法规是死的,人是活的。幸福的婚姻个个相似,不幸的婚姻各不相同。法律设置时,不能把女人的“眉毛”和男人的“胡子”一把抓、一刀切,应该层次清晰些、刀法细腻些。如此,才能让幸福的家庭过得稳稳的,让不幸的婚姻主体决定未来时心里妥妥的。这才是恰当的“家庭维稳”,才是法官处理“家务事”的妥当姿势。

编辑: 王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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