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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冰箱变“烤箱” 他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发布时间: 2015-08-03 10:10:08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记者 王旭航 通讯员 盛金兔

  家住义乌城西街道益公山的吴先生,前不久买来一台冰箱,结果刚用就坏了。店家同意调换一台新冰箱,但吴先生多次要求退货,另外要求店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6月底,吴先生在北方联某家电商行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单拉门冰箱,冰箱送到家第二天开始使用。奇怪的是,这台冰箱不仅不制冷,还出现发烫的现象,这让吴先生十分郁闷。他当即拨打售后服务部的电话,维修师傅很快赶了过来,当场对冰箱进行检查。修理师傅认为,这台冰箱压缩机虽然运转,但系统中无制冷剂蒸发收热,导致冰箱内温度只升不降,建议吴先生向店家调换一台新冰箱。

  吴先生来到家电商行,除了要求退货,还要求店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对此,值班的肖经理作出答复,同意调换一台冰箱,但其他诉求坚决拒绝。双方交涉后无果。无奈之下,吴先生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投诉,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调解。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指出,依据国家商品“三包”第9条规定,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天内,有质量问题的,店家要给予退货;15天内有质量问题的,要给予调换。吴先生购买的冰箱,只用3天就出现不制冷的问题,说明这台冰箱存在瑕疵,不但可以调换,还可以退货。“但吴先生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规定,一是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二是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携带物品,三是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时造成上述三项损害的,经营者不但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应给予5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核实,店家没有对吴先生造成任何法律所规定的精神损害,因此他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店家在销售冰箱过程中,也没有对吴先生造成人身伤害,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协商,肖经理同意对吴先生购买的冰箱予以退货处理。对此,双方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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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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