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繁多的义乌健身卡
中国义乌网8月4日讯 (记者 张姚瑶 通讯员 盛金兔)“我才刚办的会员卡,为什么就不能用了?”在义乌经商的湖北梅女士表示非常郁闷,“花了我2000,手续什么都办全了,协议也签了,健身中心说我的卡也是真的。”而健身中心却表示,这卡是被偷走的。中国义乌网记者随即联系了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了解事实真相。
梅女士:这是健身中心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这个责任难道要消费者承担吗?
据梅女士称,事件发生在今年五月底。5月20日下午,有一位自称是义乌市稠州北路某健身中心的主管,来到了她的商位,推销健身卡,并说经常健身可以减肥。梅女士有点微胖,一听说健身可以减肥,立马就心动了。主管收到2000元后,当场就给了她两张每张价值1000元的健身卡,同时在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内取出印有某健身中心字样的合同样本,并熟练的填写了交费的时间、交费金额、课程安排、学习时间、私教的选择等内容,合同为一式两份,她们各自保管一份。
梅女士接过合同仔细看了一遍,发现这份合同一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二没有健身中心的印章,更离谱的是,该主管收了梅女士的2000元钱后,却没有开具一张收款收据,这引起了梅女士的怀疑,为打消梅女士的疑虑,这位主管从衣袋上掏出了一本健身中心的服务证,这让梅女士十分相信。
但就在今年6月20日上午,梅女士来到了这家位于义乌市稠州北路的健身中心准备消费时,健身中心却表示这张卡不能用。林店长告诉梅女士,健身卡是真的,因为是被已经离职的健身教练偷走的,所以不能消费,待中心总经理回义乌查清问题后,再给梅女士一个说法。
梅女士表示这是健身中心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要求先消费,而林店长则不同意梅女士的要求,由于双方存在的争议和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昨天,梅女士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市场监管局:这就是健身中心的责任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必须应经双方签字后合同才有效。但是健身中心这位离职的主管,离职后,仍然以健身中心的名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欺骗手段与梅女士订立健身合同,即使双方签字,也是无效的合同。但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考虑,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梅女士承担。其主要原因是店家内部管理,制度执行,资料保管等措施存在漏洞,导致离职员工有可乘之机,这就是健身中心的责任。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健身中心的林店长当场同意梅女士在健身中心凭卡先行消费。此前梅女士已经报警,待警方查到偷走健身卡的离职员工时,店家再依法追究偷卡人的责任。
在此,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千万不能盲目相信上门推销的人,尤其是上门推销水票,美容卡、健身卡以及其他各种预付款式的会员卡等,经常出现购买了卡票,却找不到店家的情况,因此在购买上门推销的卡票时,购买前应详细了解具体的实际经营场所,是否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同时还要核实上门推销人的身份,确认是否属于实体店的营销人员,一旦发现是假冒的推销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千万不能盲目相信,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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