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义乌网10月13日讯(通讯员 肖礼陆)10月13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上溪市场监管所对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义乌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开出的首张食品罚单。
10月8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上溪市场监管所在对位于上溪镇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超市副食区的冰柜内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酸奶25瓶出售。其中标注生产日期2015年9月15日,保质期21天的某品牌紫薯风味酸牛奶16瓶;标注生产日期2015年9月8日,保质期21天的某品牌发酵乳3瓶;标注生产日期2015年9月6日,保质期25天的某品牌红枣风味酸牛奶4瓶;标注生产日期2015年9月4日,保质期25天的某品牌红枣风味酸牛奶2瓶;至案发时,上述食品已分别超过保质期2天、7天和9天,但仍在对外销售。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制作现场笔录并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该超市经营者邵某陈述,摆放在超市对外销售的某品牌酸奶是该品牌酸奶在义乌的总代理商提供货源的,平时一般是由供应商来理货的,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他们超市管理经营不规范,没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查变质或者过保质期的食品,导致过期食品仍在对外销售。
依据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上溪市场监管所对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一违法行为作出了上述处罚。面对巨额处罚,邵某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严格规范经营,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查变质或者过保质期的食品。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认真查看食品标签,首先要看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其次要查看食品标签上的其它信息,如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和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成分或者配料表,贮存条件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采用定量包装形式的还必须标明净含量、规格和营养成分表;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最后要看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千万不要购买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请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