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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义乌一员工获多方赔偿

发布时间: 2016-07-15 09:48:03 来源: 金华日报 作者: 张海滨

  平时,常有市民咨询,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享受双重赔偿,即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又要求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昨天上午,记者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采访时,遇到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极有借鉴意义。在义乌一家服装企业打工的王华芳(化名)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中途想起有东西要拿,拐到另一个村去,没想到后来发生交通事故,在公路施工现场被压路机压死。结果,事故发生后,王华芳的丈夫分别向公路施工方、服装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和有东西要拿的农户四方面提出赔偿要求,最后有三方进行了赔偿或补偿。

  压路机压死一个骑电动车的妇女

  王华芳在廿三里街道的一家服装企业上班,下班时间是下午4点钟。这天下班后,王华芳照常骑着电动车回家。

  在中途,王华芳忽然想到自己在廿三里街道埠头村一户人家还有东西没拿,于是就打电话告诉丈夫,说要去埠头村拿东西,然后就拐上了到埠头村的一条道路。

  大约下午6点钟,王华芳在埠头村的一处正在整修的公路施工现场发生意外,被一辆压路机连人带车压在下面,当场身亡。

  据开压路机的刘小明(化名)说,当时埠头村附近正在进行公路大中修工程,他受建设集团指派正开着压路机进行压路工作。

  “我在埠头村路段干了两个多月,几天前,公司让我负责开胶轮压路机压路。”刘小明说,当天,他的任务是开着胶轮压路机平整路面,平整路面的时候,他开着压路机往后退着压。当时,他把左边半面的路压好了,就到路的右边半面压,在靠右边的路上倒着压了十几米,忽然发现后轮的轮子猛地抬了一下。他急忙踩了刹车,下车一看,发现有人压在压路机下面了。

  刘小明立即告诉主管,压路机下面压了一个人,主管当即打电话报了警。警方介入后,发现刘小明没有特种车辆驾驶许可证等证件,也没有经过压路机操作培训,以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立案调查。

  一起交通事故,多方赔偿

  王华芳被压路机压死后,王华芳的丈夫和亲戚赶到义乌,向廿三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赔偿事宜。

  “刘小明所在的建设集团对此积极予以配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廿三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何正统说,当事人王华芳的丈夫自愿同意由该集团支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恤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对驾驶员刘小明谅解补偿费、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10万元整。当事人王华芳的丈夫及子女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得重复主张权利,此协议为一次性赔偿方案,因死者王华芳娘家父母还健在,其抚养费等也一并计算在该110万元赔偿之内,不得重复提出主张。

  在拿到赔偿款后,王华芳的丈夫写了谅解书,称该集团和刘小明对该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态度积极,驾驶人的认罪态度诚恳,死者方已得到了全部赔偿款且比较满意,谅解该集团及刘小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请求政府予以减轻处罚。

  拿到交通肇事方全部赔偿款的当天晚上,王华芳的丈夫又找到王华芳生前上班的服装企业,要求该企业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当时,王华芳的丈夫带着亲戚一起来到该企业,要求该企业按工伤标准再次予以赔偿。但该企业认为,王华芳下班的时间是下午4时,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下午6时许,其中存在时间差。而且死者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埠头村的施工现场,并不是回家必经之路。

  在服装企业拒绝赔偿后,王华芳的丈夫和亲戚情绪激动,在企业闹事。服装企业报警后,派出所出警人员赶到现场,将他们带到所里。根据先期的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该服装企业的说法符合事实,故对王华芳的丈夫和亲戚的行为提出批评教育。

  最后,该服装企业考虑到王华芳是企业员工,同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王华芳家属2万元。

  由于王华芳生前曾投保过商业保险,事后,王华芳的丈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对此予以了赔偿。

  由于王华芳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先到埠头村,并且路过公路施工现场,原因是王华芳要到埠头村的一户人家去拿东西。王华芳的丈夫认为,如果王华芳不去埠头村这户人家拿东西,那就不会发生这起交通事故,决定向这户人家提出索赔。

  不过,这起索赔最后没有成功。在向王华芳工作过的服装企业提出赔偿时,因为闹事,派出所民警对王华芳的丈夫和亲戚进行批评教育,他们在派出所里待了一晚。最后,他们放弃了向这户人家进行索赔。

  就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一人死亡,家属向四方面提出索赔,最后三方面提供了赔偿或补偿。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可享双重赔偿

  王华芳的交通事故之所以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主要原因是王华芳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王华芳的丈夫向四方提出赔偿要求,并且获得了三方的赔偿或补偿。

  那么,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享受双重赔偿,即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又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何正统说,首先,要确认是不是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有四种明确的认定情形: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何正统说,根据规定,王华芳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她不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在王华芳的丈夫向服装企业再次要求工伤赔偿的时候,没有得到支持。最后,服装企业是出于人道主义对其作出补偿。

  如果王华芳属于工伤,就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属于工伤,除医疗费外,员工可以获得“双赔”或者“一补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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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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